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以下679辆机动车(568辆小型汽车、23辆大型汽车、10辆低速车、7辆摩托车、71辆外地车)办理报废注销业务,原牌证未收回,(2025年6-7月份)现公告原牌证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