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章被伪造”普遍存在“谁私刻假章谁担责”、“印章是他人伪造的与企业无关”等认知误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
行为人私刻公司公章或者擅用公司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式进行的犯罪行为,如果公司存在明显过错,且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因果关系的,对于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按照规定,如果公司存在以下责任情形,即使印章是伪造的,公司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公司用章不具有唯一性;
可能存在的印章问题:公司实体印章只有一个,各类用印需求多,一章难求现象突出,为了图方便,公司可能私刻了多枚印章同时使用。这些私刻的印章容易被乱用,一旦出现问题企业不能自证印章唯一性,自然要承担责任。
2.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伪造公司印章对外签订合同;
可能存在的印章问题:公司缺乏一套规范的印章管理制度,没有统一的用印签署流程,难免存在高层利用职务之便伪造印章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
3. 伪造印章对外签订合同的人构成表见代理(双方代理关系终止、作废后为及时收回代理证明,或发布作废通知)
可能存在的印章问题:纸质代理文件回收销毁难,在代理关系中可能存在代理关系已结束,代理文件忘记收回的现象,被用来伪造代理身份、虚假签约。
4. 公司在其他的场合承认过该印章的效力
可能存在的印章问题:内部印章管理混乱,真假印章混杂使用,在签约过程中可能直接使用假印章进行合同签约,后期如果出现问题则不可否认印章效力。
所以,“假印章”带来的问题,根本原因还是企业的印章管理制度无法落地执行,印章管理混乱、缺乏有效记录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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