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标签、标识、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盐城市射阳县洪诚大药房被罚五千元!
罚款金额5,0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0.5 违法行为类型
标签、标识、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及其从属
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陈述2024年12月受客户委托,代为加工熬制阿胶糕,为熬制阿胶糕,当事人以380元/盒的价格从江苏万佳药业有限公司购入“万通”牌阿胶(非处方药)2盒,共计760元,购入后添加黄酒、芝麻、枸杞、核桃进行熬制、切块,并使用自购的产品包装袋及包装盒进行包装,共包装2盒,包装盒及产品包装袋上均无食品标签信息。
因客户未至门店取货且当事人未留存客户联系方式,涉案阿胶糕产品一直存放于门店,2025年4月5日,当事人以460元/盒的价格将上述2盒阿胶糕产品售出,合计销货款920元,因当事人投入的其它加工材料货值无法核算,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2025年4月7日我局现场检查时,现场无涉案产品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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