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广东证监局官网发布关于对珠海市海泽证券投资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珠海市海泽证券投资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情形:一是未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告知警示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二是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三是未通过获取投资者资产证明等方式了解投资者财务状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以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经证监会令第177号修正,以下简称《适当性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适当性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珠海市海泽证券投资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来源:读创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