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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的《徐州市集中供热条例》修订通过,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此次修订是对2015年版条例的全面升级,旨在加强集中供热管理,规范供用热行为,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提升供热服务质量,保障居民温暖过冬。
新条例明确居民集中供热期为每年11月21日至次年3月10日,可根据气候调整,其最大的变化在于供暖门槛的降低,旧版规定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小区总户数60%以上供热企业才供热,而新条例降至40%以上,同时规定,对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供用热双方依法协商达成一致后,可以供热。在价格管理方面,新条例再次明确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机制,确保价格稳定和公平。
新条例在供热质量监督方面设立了严格制度。要求供热企业建立热用户室内温度抽测制度,定期检测用户家中温度并上报数据。针对供暖不达标问题,新条例建立了明确的退费机制。对热用户温度不达标的投诉、响应、检测、退费等作了全流程规范,明确响应时间,细化温度检测方法和形式,规定了不同温度区间按比例退费机制和退费的期限。
新条例明确:对室内温度进行测量,应当在门窗正常关闭两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中央距离地面一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检测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温度在16-18℃之间退还不达标天数热费的20%,14-16℃之间退还50%,低于14℃则全额退还。供热企业应在每年供暖期结束后至5月31日前完成退费工作。
供热设施管理是保障供暖稳定的关键环节。新条例规定,供热设施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供热期,并对未履行保修义务的情况作出限制,对于已建成使用的住宅小区共用供热设施,新条例完善了移交供热企业运营管理的程序和表决要求,同时按照热源厂区规划红线、住宅小区建筑区划红线、入户阀门等节点,明确供热设施分段运行维护责任。
在老旧小区改造方面,新条例明确具备条件的要配套建设或同步改造集中供热设施,此外,新、改、扩建工程需接入供热管网的,新条例要求征求供热主管部门意见,具备供热条件的,建设单位要与供热企业签订协议 ,供热设施与主体工程需同步设计、建设、交付,竣工后需验收合格并移交资料,确保了供热工程的规范性和质量。
徐州广电记者 | 王振兴
编辑 | 李勇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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