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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甘肃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了宁县公安局对邓某的行政拘留决定,确认该公安局处罚违法,并判令赔偿邓某3237.08元,为一场持续近两年的“校服维权”事件画上了句号。
2023年11月,邓某发现儿子新发的校服质量不符合标准。标签标注100%聚酯纤维的春秋季校服,经检测实际成分为94.9%聚酯纤维与5.1%氨纶;而夏季校服棉含量仅31.8%,低于国家标准要求的35%。邓某多次向学校反映无果后,便在抖音发布“质疑校服质量安全和校服乱象谁监管”视频,点击量达14.9万次。一周后因未获回应,再发“时至今日,问题校服仍然未被召回”,观看超10.2万次。
校服厂商兆春服装厂随即报案,称因视频导致“百万订单被取消”,要求追究邓某“寻衅滋事”或“散布谣言”责任。宁县公安局网安大队迅速行动,向邓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邓某“无证据发布不实视频引发秩序混乱”,对其行政拘留7天。
邓某走出拘留所后,生活发生了变化:妻子离婚、工作丢失、确诊了抑郁症。他将宁县公安局与县政府告上了法庭。一审法院虽认定校服存在质量问题,却认为“维权应通过正当途径,而非网络发布不实信息”,驳回了邓某诉请。邓某不服,继续上诉。庆阳市中院最终认定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为由拘留邓某的决定错误,但因行政拘留已执行完毕,故以日平均工资462.44元计算,判决赔偿邓某3237.08元。
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作为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的办案律师,我来进一步分析二审法院为何认定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决定违法。
根据了解到的信息,二审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对邓某的行政处罚存在两处错误,事实证据不足与程序违法。那么,什么是寻衅滋事呢?
“寻衅滋事”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兼具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性质的行为概念,其核心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出于逞强耍横、发泄情绪等动机,客观上实施了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根据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寻衅滋事主要包括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以及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
公安机关认定邓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的理由是其行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但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未能有效证明邓某的维权行为实际导致了这一危害后果的发生。邓某基于其掌握的检测报告提出质疑,其言论虽通过网络传播并引发关注,但公安机关未能举证证明该行为本身或在传播后具体造成了何种公共场所的秩序陷入混乱状态,缺乏对扰乱公共秩序这一关键构成要件的证明,因此该行政处罚缺失事实依据。
程序方面,公安机关在作出对邓某的行政拘留决定前,未依法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可见陈述和申辩是法律保障当事人的重要权利,公安机关作出拘留决定前没有保障邓某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属于重大的程序瑕疵。
最后,执法者要审慎适用寻衅滋事,要正确区分“情绪表达”与“恶意造谣”,寻衅滋事不应成为压制批评的工具,公民依法曝光问题不等于制造事端。同时,执法者执法时要遵守程序性规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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