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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怀化市鹤中一体化惠民殡葬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怀化市鹤中一体化惠民殡葬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民政局 怀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怀化市财政局 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5日

怀化市鹤中一体化惠民殡葬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减轻人民群众治丧负担,建设公益、惠民、绿色、文明殡葬,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 <湖南省“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的通知》(湘民发〔2021〕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的逝者:

(一)在鹤城区、中方县行政区域内死亡,并于市殡葬事务中心火化;

(二)具有鹤城区中方县户籍,在鹤城区、中方县行政区域外死亡,但遗体运回并于市殡葬事务中心火化;

(三)具有鹤城区或中方县户籍,在鹤城区、中方县行政区域外选择政策认可的生态葬法,且经审核确认未申领过生态安葬补贴的。

第三条殡葬服务惠民项目:

(一)鹤城区城区和中方县城区范围内(以鹤城区环城高速线以内及中方县城区范围内为划定免费范围)遗体接运免费,超出范围的按发改部门核定的价格收费;

(二)因办案或医学检验需要,2天内殡仪馆普通冷藏免费,超出的时间按发改部门核定的价格收费;

(三)遗体平板炉火化免费;

(四)第一年骨灰寄存免费,超出的时间按照发改部门核定的价格收费。

第四条具有怀化市户籍的低保对象、特困对象、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对象,还可享受下列优惠项目:

(一)在市殡仪馆租用悼念厅三天以内的,减免30%的租用费用;

(二)在市本级合法公墓购买5000元以下节地墓穴的,减免30%的购墓费用。

第五条基本殡葬项目减免由怀化市殡葬事务中心负责核实。办理程序如下:

1.申请。申请人(逝者的直系亲属或委托代理人,下同)到市殡葬事务中心办理逝者治丧费用结算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和逝者的户口本、身份证、死亡证明(非怀化籍人员提供相关身份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怀化市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审批表》(附件1)。

2.审批。市殡葬事务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在结算时直接给予减免。

第六条在鹤城区、中方县范围内的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公墓内实行树葬、草坪葬、花葬等绿色生态葬法的,由家属申请并填写《怀化市生态安葬奖励申请审批表》(附件2),经公墓单位审核后给予2000元奖励;在市殡葬事务中心规定范围内实行骨灰撒散的,经公墓单位审核后给予500元奖励;鹤城区、中方县户籍居民在鹤城区、中方县以外地区参加由当地民政部门或其指定殡葬服务机构组织的生态葬活动的,经当地民政部门或其指定殡葬服务单位确认未享受相关补贴的,由家属向市殡葬事务中心申请并填写《怀化市生态安葬奖励申请审批表》(附件3),经市殡葬事务中心审核后给予每例1000元的奖励。

第七条以上惠民和优惠项目每例遗体只能减免一次,对未发生的基本殡葬服务免费项目不退款、不折现、不抵项,具体标准由市殡葬事务中心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若家属自愿选择上述服务以外的项目,或者选择上述服务中更高档次的项目以及非市殡葬事务中心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或价差,由逝者家属自行承担。

第八条如存在使用非市殡葬事务中心殡葬专用车辆接运遗体(逝者直系亲属或所在单位自有的车辆除外)、在城区违规搭棚治丧等各类殡葬违法违规行为的,经市殡葬事务中心核实确认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惠民殡葬服务。

第九条从事惠民殡葬服务相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工本费和附加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条件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殡葬服务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严格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惠民殡葬减免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的,享受惠民殡葬减免或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后发生违法违规殡葬行为的,经查证后由惠民殡葬或生态安葬奖励经办单位按程序进行追偿。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来源 | 怀化新闻网 / 掌上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