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全部由温惠发表意见。
上午庭审中,温惠首先就其本人笔录、自书材料中的有罪供述发表了一个半小时的意见,主要内容依然是重复其曾多次说过的本案内幕、背后起因,同时重复了庭前会议及之前庭审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若干观点,坚决要求法庭排除该部分证据。
针对第四组证据中的书证,其主要强调了案涉房产交易决策、定价均系叶华能决定,并交代其办理等核心意见。此外,其提到叶华能曾与宁远喜关系如兄弟,并多次为宁远喜配置豪车,宁远喜也曾低价购买住宅、别墅,只要提出要购买案涉房产,叶华能一定会同意, 以此说明宁远喜没有侵占的动机和必要。
关于章航、刘沣、陈志红等证人证言,温惠也说了相当长的时间,但依然很难直接从中总结出成型的观点或结论。
但是换个角度,也不难看出,温惠对于所有言辞证据认可或否认以两大原则为标准:
第一,其有罪供述系被当地某些党政官员长期游说、诱骗,其遭受刑讯逼供的情况做出,必须排除。
第二,叶华能指挥上市公司一切人、财、物,案涉房产交易的决策以及价格均由叶华能做出。
一方面,证人证言中凡与之冲突或不能为之提供佐证的内容,温惠均不认可,此时,这两条标准会被她作为最有力的论据,进而得出相关证人受到干预、胁迫做伪证的结论;另一方面,证人证言中凡是能与其辩解相印证的内容,温惠均认可,此时,这两条标准就会成为她基于有利证言得出的必然结论,进而继续强化她的这种论证逻辑。
从某种程度讲,宁远喜对待证据也是同样的逻辑。
对宁远喜侦查阶段笔录中对温惠不利的内容,她难得的用非常符合法庭期望的质证方式逐一进行了回应:
“原一审过程我没有看过这些笔录,我同意宁远喜的意见(有罪供述应当全部排除)。当时他已经被刑拘了,我理解这些笔录是在对抗性的环境下的说法。
宁远喜把我拉进来,我也不怪他,他也说过不怪我。
但是宁远喜的很多说法不是事实,他不可能不清楚大中公司的情况,他推到我身上,是要把我拉进来自救,这是他被逼到没有退路了,但是也不能因此就推断他有罪,庭审中他也说清楚了大中公司与我无关。
我为什么被关了三年?就是跟宁远喜的笔录、口供有关,涉及我的有罪供述是最重要的原因!
宁远喜说是我提议要对租金二八分成,不属实。因为他想把我扯进来,逼叶华能罢手,但是没有算到我会被牺牲。
宁远喜说跟我商量大中公司贷款2400万元,也不属实。贷款是他自己决定的,只是让我出面帮忙找银行,贷款手续不是我办的,钱也跟我没关系,我借给他480万元还贷,他后面都还给我了。
宁远喜辩解说他不是大中公司实控人,实控人只有我,不属实。这也是为了拖我下水。
宁远喜说50万元是我出的公司注册资本,他转给我的50万元是借贷款,也不属实。这是宁远喜转给我的,我转到侯艳云卡里作为大中公司注册资本。
宁远喜否认安排刘婷管理大中公司,说是我安排的,也不属实。
宁远喜说案涉房产是我一个人,他转给我的钱只是垫资,我负责招租,20%收益也归我,大中公司的公章、公账都由我保管,都不属实。我没拿过1分钱租金,宁远喜只是让我帮他找人管理,宁远喜说更看好未来可能拆迁,如果将来真的拆迁,就给我20%的投资机会,但是我也明确的说不要。
宁远喜说是我提议买下案涉房产,我提出二八分成,我是大中公司的实控人,房产买入后他跟我都是实控人,都不属实。我是被宁远喜构陷成大中公司实控人,他想把我拖进案中逼叶华能罢手。”
随着此次出示证据,两人应该也是第一次亲眼看到对方笔录中对自己不利的内容,两人对自己有罪供述的态度大体一致,都强烈要求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宁远喜在很长一段时间中的多份笔录中,持续将大中公司实控人的角色以及诸多行为安到温惠一个人身上,其中还有多处手写内容,甚至表达出“案涉房产归温惠一人所有她却只收取20%收益”这样直接违背常识的说辞。
面对温惠笔录中仅有的几句对自己不利的内容,宁远喜几乎是下意识的给出“不实指控、伪证、不真实、不合法、不堪入目、痛心疾首”这样的回应。
而温惠面对PPT中连续几页宁远喜一次次把责任推到她身上的各种说辞,她甚至先为宁远喜做了一番辩解。
温惠是在辩方普遍认为她遭受长时间的压力甚至刑讯逼供情况下才做出的这些供述,而宁远喜则并没有。两相对比,既耐人寻味,更令人唏嘘。
下午庭审的后半部分,结束对宁远喜笔录的质证后,是对梅县公安就个别笔录中存在的修改、签名缺漏、日期错误等问题出具的情况说明进行质证。
温惠同样强烈的要求排除这些情况说明和对应的笔录,发言再次回到案件内幕、背景、排非等与质证阶段无直接关联的内容,情绪也开始出现明显波动,甚至一度激动、哽咽,法庭屡屡提示仍无法使其平复,只能让她按自己的意愿讲下去。
明日庭审,温惠的发言预计仍需要一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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