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海运经纪)

事故简况

2025 年 4 月 14 日约 2025 时,浙港壹号(宁波)船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属的下行油船“中洋远航”轮与海南连昇航运有限公司所有的上行集装箱船“海连昇”轮,在长江上海段 87 号灯浮下浏河口警戒区内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中洋远航”轮船尾右舷外板凹陷、两处破口、右舷救生艇和救生筏损坏;“海连昇” 轮船首近右锚链孔下方破洞,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 80 万元。

调查取证情况

(一)船舶概况

(二)船员情况

1.“中洋远航”轮

该轮本航次共 13 名船员,配员满足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要求。事故发生时,驾驶室 2 人:船长和水手张**,船长指挥操纵船舶并操车钟,水手操舵。机舱 2 人值班:轮机长、机工纪怀兵。

2.“海连昇”轮

该轮本航次共 19 名船员,配员满足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事故发生前,该轮驾驶室共 3 人:船长监航、三副操车钟、水手吕**操舵,机舱 3 人值班:轮机长、三管轮和机工付**。

事故经过

本次事故经过是根据两船 AIS 轨迹、雷达轨迹、回放和相关船员陈述等资料综合分析得出。

(一)“中洋远航”轮。

2025 年 4 月 14 日 0625 时,船舶从南京新生圩码头离泊开往宁波。离港时船舶空载,艏吃水 2.6 米,艉吃水 3.8 米。

4 月 14 日约 1425 时,过江阴长江大桥;

约 1840 时,过苏通大桥;

约 1950 时,接近长江 5#浮,航速 9.3 节,据船长描述,他通过电子海图发现附近下水船舶船长都是 100 米以上的,察觉异常,电话询问吴淞 VTS 后方知长江上海段船舶临时管控,太仓及以上下行船舶,船长小于 100 米(本船 94.98 米)禁止过浏河港界,看到太仓 1 号锚地东北侧水域有很多船在抛锚,就打算在浏河口警戒区掉头去那里抛锚;

约 1951 时,平长江 5#浮,航速 9.2 节;

约 2000 时,平长江 4#浮,航速 11.9 节;

4 月 14 日 2022 时 30 秒,平长江 1#浮,在 VHF06 频道向周围航船通报划江动态,航向 125°、航速 11.7 节,左舵 10°, 此时其左前方0.8至2.4海里的浏河口警戒区内和上水航道内有 7 艘上行大型海船(前后间距在 600 米左右),距“海连昇”轮距离 1.15 海里、方位 113°;

4 月 14 日约 2023 时,接近浏河口港界线,航速约 11.3 节, 开始左转,此时距下行船“海连昇”约 1 海里、方位 110°,对方航速 8.6 节;

2023 时 51 秒,接近浏河口港界线,继续左转,航速约 11.3 节,此时距“海连昇”轮约 0.73 海里、方位 172°,左前方数艘上行船先后通过 VHF06 频道呼叫“中洋远航”轮,询问其什么动态,回答去太仓锚地,确认要划江,反复强调和上行船都会绿 灯,但“海连昇”轮认为其是和本船后面的上行船会绿灯;

约 2024 时,继续左转,抵浏河口港界线,航速约 11.4 节;

2025 时 05 秒,继续左转,航速约 12 节,与“海连昇”轮 (航向 300°、航速 9.7 节)距离约 500 米;

约 2025 时 25 秒,看到“海连昇”轮船首距离本船右舷驾驶台距离已不足 200 米,加车、右满舵甩尾;

2025 时 45 秒,在 87 号灯浮下游浏河口警戒区内,以 45° 首向、11 节航速,船艉右舷与“海连昇”轮船艏发生碰撞。

(二)“海连昇”轮。

2025 年 4 月 10 日 1930 时,该轮从日本神户离泊开往南京。离港时载运集装箱 192 TEU,离港艏吃水 3.3 米,艉吃水 5.5 米(碰撞时,淡吃水约艏 3.4 米、艉吃水 5.6 米)。

4 月 13 日约 1634 时,到达长江口 2 号锚地抛锚;

4 月 14 日约 1030 时,从长江口 2 号锚地起锚续航;

约 1206 时,平南槽沙灯船,航速 12.1 节;

约 1448 时,平九段灯船,航速 9.3 节;

约 1713 时,平圆圆沙灯船,航速 5.1 节;

约 1822 时,平 A60 号灯浮,航速 4.4 节;

约 1849 时,平 66 号灯浮,航速 8.2 节;

约 1919 时,平 73 号灯浮,航速 7.0 节;

约 1945 时,平 79 号灯浮,航速 7.8 节;

约 2019 时,平宝山大灯浮进入浏河口警戒区,航速 7.4 节;

约 2022 时,在浏河口警戒区(距 87 号灯浮 0.84 海里、方 位 311°)航速约 8.1 节,航向 300°,车钟前进二加至前进三, 船长第一次发现“中洋远航”轮(近长江 1 号浮,航速 12.5 节), 当时距对方 1.32 海里、方位 295°;

4 月 14 日 2023 时 53 时,本船航速约 9.2 节,航向 300°, 发现“中洋远航”轮接近浏河口警戒区,正在小角度左转,航速 11.4 节,此时距对方 0.73 海里、方位约 288°,通过 VHF06 频 道询问对方动态,对方确认要划江,反复说要和本船会绿灯,本船以为对方过船尾,提醒对方注意;

2024 时 36 秒,航向 300°、航速 9.6 节,距对方(航速 11.7 节)0.46 海里、方位约 285°,此时两船已构成紧迫局面;通过 VHF06 频道询问“中洋远航”轮是否从我船船尾划江,对方表示会大角度过去;

202451 时,航向 300°、航速 9.6 节,距对方(航速 11.8 节)0.36 海里、方位约 284°,通过 VHF06 频道呼叫:“中洋远航,在船尾划江的你搞什么?这 2 个船(“海连昇”轮左前方近距离还有一条上行油船“恒州 005”轮)没看到么?上水船你在中间划么?”,此时两船已构成紧迫危险;

2025 时 06 秒,航向 300°、航速 9.7 节,此时距对方(航速 12 节)0.25 海里,方位 281°,通过 VHF06 频道呼叫:“中洋远航,赶紧拉回去,拉回去。”

2025 时 15 秒车钟减至前进二;

2025 时 23 秒,航向 300°、航速 8.9 节,左舵 10,接着左满舵;

2025 时 30 秒,车钟减至前进一、停车;

2025 时 45 秒,在 87 号灯浮下游浏河口警戒区内(距灯浮 0.3 海里、方位 337°)本船以295°首向、7.9 节航速,船首与“中洋远航”轮船尾右舷发生碰撞。

事故损害情况

(一)“中洋远航”轮。

右舷艉封板和舷侧外板(两处破口)、船尾主甲板、救生甲板受损、右舷救生艇多处破损(需返厂修理)、右舷救生筏破损。

(二)“海连昇”轮。

该轮船首近右锚链孔下方破洞、艏楼储物间和首尖舱外板、横舱壁、肋骨变形,艏楼甲板变形。

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

(一)原因分析。

1.“中洋远航”轮。

强行横越。

事故发生前,“海连昇”轮在浏河口警戒区内沿深水航道延伸段船舶交通流总流向正常上行。“中洋远航”轮在事前未与“海连昇”轮明确避让行动的情况下冒然横越对方船头,妨碍其安全通行,最终造成事故。其行为违反了《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 制规定(2024 年)》第四十一条,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海连昇”轮。

安全戒备不足。

“海连昇”轮在浏河口警戒区内航行时,获悉“中洋远航” 轮左转划江后,未及时控制船速,密切跟踪对方的动态变化,使得两船构成紧迫危险时,已无法采取有效的避让行动。这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二)责任认定。

基于当事船舶在本起事故中各自过失对本起碰撞事故所起的作用程度,事故责任认定如下: 在本起事故中,“中洋远航”轮承担主要责任,“海连昇”轮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