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岁大爷娶小16岁妻子结婚当日脑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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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岁大爷娶小16岁妻子结婚当日脑梗

六旬老人黄昏恋闪婚,婚后脑梗瘫痪,妻女对簿公堂为哪般?

2016 年,对于上海的王静(化名)来说,本应是平常的一年,却因父亲王老伯的一个决定,让她的生活掀起了惊涛骇浪。这一年,61 岁的王老伯在与前妻离婚 20 多年后,突然向女儿宣布,自己要再婚了,而结婚对象任芳(化名),比他足足小了 16 岁。

王静听到这个消息时,内心满是震惊与担忧。她深知父亲年纪已大,身体状况也并非很好,且任芳与父亲年龄差距如此悬殊,这段婚姻的走向实在难以预测。但王老伯态度坚决,沉浸在爱情中的他,对未来充满了美好的憧憬,执意要与任芳组建新的家庭。看着父亲坚定的眼神,王静虽满心忧虑,却也无法阻拦,只能默默接受了这个事实。

婚礼当天,本应是充满喜悦与祝福的日子,可命运却和王老伯一家开了一个残酷的玩笑。王老伯在婚礼过程中突发脑梗,瞬间倒地昏迷。原本热闹的婚礼现场瞬间乱作一团,家人和宾客们惊慌失措,急忙将王老伯送往附近的医院。在医院里,医生们紧急对王老伯进行抢救,王静和任芳守在急诊室外,焦急地等待着消息。这一天,王老伯在急诊室里度过,而他的新婚妻子任芳,也在这突如其来的变故中,度过了一个充满担忧与恐惧的夜晚。

谁也没想到,这仅仅是噩梦的开始。从那之后,王老伯的身体状况急转直下,仿佛被命运的黑手紧紧攥住。脑梗像恶魔一般,一次次地侵袭他的身体,连续多次的发病,让他的身体机能逐渐衰退。到了 2019 年,王老伯彻底瘫痪在床,左半身完全失去了知觉,无法动弹,只能依靠右手勉强做出一些简单的比划动作。曾经那个还算硬朗的老人,如今只能被困在病床上,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 24 小时的悉心照料。

2020 年,生活似乎出现了一丝转机。王家位于上海的旧宅迎来了旧改安置项目,根据相关政策,王老伯和女儿王静共同获得了一套面积 100 多平方米的旧改征收安置房,此外,还有 200 多万元的补偿款。这本是改善家庭生活的好机会,然而,随着这笔巨额财产的出现,家庭矛盾也随之激化,变得愈发尖锐。

任芳在王老伯瘫痪后,便开始积极筹备一些事情。2021 年,她带着王老伯前往相关机构,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鉴定。由于王老伯的病情严重,身体和精神状态都无法对自己的行为及事务做出清晰、正确的判断,最终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随后,任芳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成功成为了王老伯的监护人。在法律上,监护人承担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重要职责,同时,也拥有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力。任芳成为监护人后,便以王老伯住养老院需要大量费用为由,将继女王静起诉至法院,要求对征收利益进行确权分割。

在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任芳坚称,王老伯如今瘫痪在床,需要长期在养老院接受专业的护理和照顾,费用高昂,而征收所得的财产理应用于保障王老伯的生活。王静则认为,任芳的动机不纯,她怀疑任芳是觊觎父亲的财产。自己与父亲相依为命多年,对父亲的感情深厚,对于任芳在父亲生病后的一系列行为,她始终心存疑虑。最终,法院经过审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做出判决:父女对安置房份额各享有 50%,总共 200 多万征收补偿款,王老伯分得 110 余万,王静得 90 余万。

然而,事情并未就此平息。时隔一年后,任芳再次以王老伯的名义起诉王静,这次的诉求是分割征收安置房。任芳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请求判决位于松江区佘山镇的房屋依法分割,归被告王静所有,由被告支付原告折价款 106 万 2500 元。这一诉求让王静感到愤怒和难以接受,她觉得任芳的行为实在过于贪婪,似乎永远无法满足。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王静已经对任芳的一些行为有所察觉,她发现父亲账户里的钱似乎在不断减少。

据王静叙述,那 110 万的补偿款已转进由继母控制下的父亲的账户,且自 2023 年 2 月起,继母就从该账户中每天取现。通过调查银行流水记录,王静发现,王老伯的 110 万补偿款,被任芳每天通过 ATM 机取现,最多的一天取走了 5 万。就这样,日复一日,到 2024 年 8 月时,卡内余额只剩 42.29 元。面对这样的情况,王静决定不再坐视不管,她要为父亲讨回公道,维护父亲的合法权益。2024 年 8 月,王静向黄浦区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监护权,她认为任芳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父亲的财产权益,已经不适合再担任监护人。

在法庭上,任芳对自己的取款行为进行了辩解,她声称因为老家湖南的银行利息高,所以把钱存到了那边。但这一解释难以让人信服,毕竟王老伯一个月的退休金就有 6000 元,这些钱足以支付养老院的费用。在一年半的时间里,花费近 40 万,而且是以这种每天通过 ATM 机取现的方式,任芳的行为实在可疑。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的细节和证据进行了仔细审查和分析。最终,法官认为:“110 万元属大额财产,王老伯处于弱势地位,任芳将款项全部存入自己名下账户,已对其财产权益造成现实危险。” 基于此,法院判决王静与任芳为 “共同监护人”,并明确规定,处分财产需两人共同同意,以此来保障王老伯的财产安全,避免其财产被随意处置。

王老伯的外甥林先生回忆起当年的事情,感慨万千:“我外婆生前就反对这门婚事,说‘她比你小那么多,图你什么?’果然,外婆去世后,任芳马上就来争遗产,我们才知道有这么个人。” 从旁观者的角度来看,任芳的一些行为确实让人不得不产生怀疑。但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其恶意的情况下,也不能仅凭猜测就对她进行定罪。

继母任芳和被告继女王静成为了王老伯的共同监护人后,根据法律规定,对被监护人财产的处分,优先适用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的原则。在本次关于分割征收安置房的诉讼中,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监护权案以及本案诉讼相关证据,被监护人王老伯病情平稳、照护正常,并没有分割房产的切实需求。任芳提出的分割房产理由不充分,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因此,法院驳回了继母任芳分割征收安置房的诉讼请求。不过在判决中,法官也强调,本次法院的判决,并不意味着父女共有的这套房产永远不能分割,而是本次诉讼中,原告妻子代表原告提出要求分割财产的理由和证据不充分。如果以后被监护人王老伯确有需要,法院还是会本着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的司法原则,依法分割房产。

从法律层面来看,这一系列事件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首先是监护权的确定与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在王老伯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任芳作为配偶,依法定顺序成为其监护人。但当监护人的行为损害被监护人利益时,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权。在本案中,王静发现任芳对父亲财产权益造成损害,向法院起诉变更监护权是合理合法的维权行为。

其次,监护人的职责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三十四条指出,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任芳作为监护人,本应妥善管理王老伯的财产,保障其生活所需,但她将王老伯的大额财产随意处置,显然违反了监护人应尽的职责,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利益。

再者,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涉及被监护人财产时,财产分割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及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等原则。在本案中,旧改征收所得的安置房和补偿款涉及王老伯和王静的共同权益,任芳作为王老伯的监护人,在提出分割财产诉求时,需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及证据,以证明分割行为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但在本次诉讼中,任芳未能提供足够依据,所以法院驳回其请求。这一系列事件警示人们,无论是婚姻关系中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