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心医院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违法事实,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门急诊及住院病历规范书写、管理和质量控制制度》及《医患沟通及患者知情同意制度》的违法行为,即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二、未按规定为患者复制全部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三、伪造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九项、第四十五条,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二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6目的规定。处罚内容,1.警告\n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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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信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