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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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湖北省荆州市纪委监委通报5起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公安县埠河镇居民熊某某、闸口镇居民吴某某诬告陷害他人问题。

2015年以来,公安县埠河镇居民熊某某因对镇派出所处理的治安案件不满,多次到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经县警务督察复核反馈始终不满意,其间,埠河镇派出所原所长肖某某曾参与协调处理过熊某某信访问题。

2025年5月,在湖北省委第二巡视组巡视期间,熊某某为泄私愤,伙同吴某某编造肖某某私放罪犯、个人吸毒等违法犯罪问题,并先后两次前往省委巡视组举报。经公安县纪委监委核查,熊某某反映的问题不属实。2025年7月,公安县公安局依法分别给予熊某某、吴某某行政处罚。

另外4起案例分别是:石首市水利和湖泊局干部刘某某诬告陷害他人问题,洪湖市螺山镇袁家湾村村民张某某诬告陷害他人问题,湖南省常德市澧县居民刘某某诬告陷害他人问题,荆州市沙市区居民黄某某诬告陷害他人问题。

《法治日报》记者梳理发现,湖北省市两级纪委监委近期密集通报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典型案例,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党员干部撑腰鼓劲。

7月4日,湖北省宜昌市纪委监委继4月9日通报5起失实检举控告澄清正名典型案例,又通报6起失实检举控告澄清正名和查处诬告陷害典型案例;

7月18日,湖北省纪委监委通报7起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和失实检举控告澄清正名典型案例;

8月10日,鄂州市纪委监委通报5起澄清正名典型案例。

荆州市纪委监委在通报中指出,以上5起查处的诬告陷害行为,有的出于个人目的捏造事实,陷害、抹黑、诋毁他人;有的因不合理利益诉求未实现,发泄私愤,以信施压;有的仅凭个人主观臆断、道听途说,既给被反映人造成了负面影响,也挫伤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还背离了检举控告群众监督的本质。

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深入推进诬告陷害行为联合治理,凝聚工作合力,加强对诬告陷害行为的分析甄别,准确适用《诬告陷害行为认定及取证指引》,依规依纪依法维护、保障干部群众合法权益,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内生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