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刘某系某小学教师,现已退休。刘某起诉称其在任教期间,学校安排其去食堂打扫卫生,协助食堂做饭,寒暑假依旧加班劳动,致使刘某一直未能参加教师会议提升专业能力,故要求小学赔偿其10万余元损失费和15万余元加班费,请问会被支持吗?
也迪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中,刘某与小学系人事关系,其要求小学向其赔偿10余元损失费不属于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均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故法院不会进行处理。至于其主张的加班费,即便确有证据能够证明刘某从事了教学之外的其他工作,但小学作为事业单位享有用人管理权,有权根据工作的饱和程度自主安排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本案中小学安排刘某从事其他相关工作时未明确属于加班,因此无法得出和某在此期间提供劳动属于加班的结论,故刘某主张的加班费不会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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