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云浮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始终秉持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理念,以司法之力筑牢生态屏障。在第三个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云浮法院发布一批司法护航绿美云浮生态建设典型案例,旨在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警示、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共同打造绿色生态美丽宜业的生活环境。

01

及时补救 减轻影响和责任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与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至2022年10月期间,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因未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将大量印染污泥堆放在露天环境中,导致周边土壤资源受到损害。事件曝光后,该企业没有逃避责任,而是迅速采取了一系列积极行动:主动清运了3837吨污染物,并支付了处置费用30.7万元。同时,承担了环境污染鉴定评估费用12万元。最终,与市生态环境局友好协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鉴于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已支付完毕涉案污染物及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确认该企业仍需赔偿生态环境损失3.45万元。

裁判结果

本案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云浮中院依法受理后,裁定申请人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与申请人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7日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典型意义

法律“看得见”担当,主动作为好处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本案中,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经查处后在第一时间付清了污染物的清运处置以及评估费用,体现了主动担责的态度。案涉印染污泥具有生物累积性和持久性,如不及时清运处置,会在生态系统中长期存在并积累,严重损害环境,现某环保建材公司积极担责,付费清运处置,避免环境损害的继续扩大,最终确定该公司赔偿环境损害的量化损失为3.45万元。

亡羊补牢不如防患未然。算清“环保账”至关重要,预防性投入的性价比远超事后的补救与赔偿。通过本案,各企业在生产运营中应加强防渗漏等环保合规设施建设,避免在发生环境污染损害后付出更大的代价。

02

买卖同罪!收购、贩卖野生画眉鸟需担责

——沈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画眉鸟为鸟纲雀形目噪鹛科画眉,于2021年2月1日后被认定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2021年2月至2023年5月期间,沈某向韦某(另案处理,已判刑)收购其从野外非法猎捕得来的画眉鸟21只,收购后供自己赏玩或出售。此外,2023年12月,被告人沈某在其他案件中,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本案属漏罪。

裁判结果

云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缴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并预缴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沈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与前判决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0元。

典型意义

生态保护关乎子孙后代福祉。该案中沈某明知野生画眉鸟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而非法收购并出售,具有主观故意,其目的为观赏及贩卖获利,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该类案件也是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办理中的常见类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本案中,沈某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为猎杀、猎捕野生动物者提供了市场,其背后藏着的更是一条血淋淋的非法猎捕产业链,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产生严重影响。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每一只野生画眉鸟都是自然生态链的重要一环,共同维护生物多样性,勿让个人爱好或因利益所诱让它们失去自由,更别因自己的无知付出法律代价!

03

擅自砍伐林木种植南药构成犯罪

——陈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至10月间,陈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郁南县某村委自留山上的林木砍伐,用于种植肉桂或者巴戟。

经广东某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技术人员对现场核查和技术鉴定,结论为伐区面积5.91亩,采伐林木蓄积33.068立方米,森林类别为一般公益林,林种为水土保持林。

郁南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于2023年12月25日电话告知陈某到郁南公安局某派出所进行讯问,陈某积极配合侦查随即到该派出所接受讯问。

案件受理后,郁南检察院向郁南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被告人陈某赔偿生态修复费用及承担技术咨询费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郁南检察院与被告人陈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陈某赔偿了生态修复费用5168元并支付技术咨询费用5500元,郁南法院已另行出具了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裁判结果

郁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综合考虑其自首、认罪认罚、赔偿了生态修复费用等量刑情节,故以被告人陈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

毁林一时易,树木十年难。本案被告人为一己私利擅自砍伐公益林木,种植挖根类南药,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埋下水土流失、山体滑坡等灾害隐患,但案后被告人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额赔偿生态修复费用,努力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是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的生动实践,实现了打击环境犯罪、保护生态的目的,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

供稿:民三庭、云安法院、郁南法院

编排、一审:叶佩琳

二审:朱峰立

三审:李秋海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