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温州 7 岁男孩在补习班坠楼身亡这一事件,牵动着无数人的心。究竟在这起悲剧背后,责任该如何界定?“非法补课” 能否成为规避安全责任的借口?让我们深入探寻。
8 月 14 日,记者从男孩亲属处了解到,家长控告涉事老师曹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然而警方审查后认为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回溯至 7 月 26 日晚,温州 7 岁男孩曾虹博在鹿城区某小区居民楼内的补习班补课时,从 14 楼窗户坠落,最终抢救无效离世。该补习班由温州某小学退休教师曹某开设,当地不少孩子在此补习语文写作。坠亡男孩报名的暑期课程共 5 周,每周 2 节,费用 1800 元。事发时,班级 6 名学生,3 名在客厅由曹某看护,曾虹博及另外 2 名孩子在小房间,无人看护,且小房间窗户开着无护栏。
警方告知家属,孩子是在与其他小朋友玩耍时坠亡。对于家属控告老师曹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经查无犯罪事实;控告其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因教育局等部门认定其不属于教育机构,不适用相关法条,故不予立案。但家属认为,涉事场地有收费记录、上课视频、作业批改,即便无证也是教学场地,不应因是黑教培就规避责任,目前家属已申请复议。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律师认为,曹某开办补习班,作为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应担责,除非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涉事房间无护栏,7 岁孩子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曹某将学生分区域,小房间无人看护且窗户无护栏致男孩坠亡,可能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要件。虽然曹某无证经营违反教育规定,但 “非法补课” 不能规避安全责任,其应承担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抚慰金等。若家长复议后仍不服,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
这起悲剧引发的讨论远不止于责任界定本身,更暴露出当前教育生态中亟待解决的深层问题。当补习班藏身居民楼成为普遍现象,我们不得不追问:为何在"双减"政策实施两年后,地下教培依然屡禁不止?家长对教育焦虑的刚性需求与正规渠道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是否正在制造更多安全隐患?
从法律视角看,此案的关键在于经营者是否尽到"合理谨慎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19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虽然涉事场所未被认定为正规教育机构,但收费授课的事实已形成事实上的教育服务关系。房间窗户未安装防护栏这一明显安全隐患,足以证明经营者存在重大过失。值得关注的是,当地教育局将居民楼补习班排除在监管范围外的认定,反映出当前对"隐形变异"学科类培训的监管盲区。
更令人忧心的是,这类藏身居民楼的补习班往往存在多重安全隐患:消防通道被课桌椅堵塞、电路私拉乱接、紧急逃生标识缺失等问题普遍存在。有家长透露,部分机构为躲避检查,甚至要求孩子"保持安静不要出声"。这种"鸵鸟式"的办学模式,本质上是用孩子的安全为违规经营买单。
事件发生后,温州多地已启动居民楼安全隐患排查,但治本之策在于构建多元共治机制。建议建立"社区网格员+教育督导员"联合巡查制度,对频繁出现陌生学童的住户重点登记;同时开通有奖举报通道,将民宅补习行为纳入社区治理考核。对于家长而言,更需警惕"破窗效应"——当越来越多人为图便利选择无证机构,最终可能让整个社会付出沉重代价。
这起事件不应止于个案追责,而应成为推动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契机。只有当正规培训机构能提供充足优质的课后服务,当社区真正成为安全监管的前哨站,"补习班坠楼"的悲剧才可能从根本上避免。孩子的生命权,永远应该排在一切教育诉求的最前面。对于此事,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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