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亿私募券商金融腐败生死劫:幻方量化员工佣金套取案的法律定性争议、罪名辨析与行业警钟

文\\王科栋律师

2024年末,《华夏时报》等媒体报道了一起涉及金额高达1.18亿元的佣金套取案。据《华夏时报》2024年11月22日报道,幻方量化市场总监李橙与招商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原总经理孟鹏飞合谋,通过虚构经纪人身份的方式,在2018年至2023年六年间系统性套取交易返佣。具体操作模式为:由孟鹏飞安排其亲属担任幻方量化的“专属经纪人”,将公司高频交易业务集中导入招商证券指定营业部,再通过亲属银行卡收取绩效奖金。资金分配显示:2000余万元流入李橙个人账户,1000万元用于“打点”招商证券总部私人客户部总经理刘欢,剩余8000余万元由孟鹏飞保留(《华夏时报》,2024年11月22日)。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幻方量化公司公开回应称“此事为员工个人行为,对公司没有产生影响”(幻方量化官方声明)。这一表态使得案件的核心法律争议之一聚焦于:券商返佣资金是否属于幻方量化的“单位财物”?受害单位是幻方量化还是券商?这将直接影响相关行为人的罪名认定,并可能影响幻方量化在民事层面是否需承担相关责任。

一、孟鹏飞、李橙、刘欢三人刑事法律风险(罪名)分析​​

基于上述报道内容,结合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三人可能涉嫌的罪名分析如下:

​​(一)孟鹏飞(招商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原总经理)​​

核心行为:​​虚构经纪人身份(安排亲属挂名),操纵幻方量化交易导入指定营业部,套取1.18亿元佣金提成,个人分得8000万元,并向高翔行贿300万元黄金(据称意图掩盖犯罪事实)。

可能涉嫌罪名:​

  •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

法律依据:​​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招商证券)的财物(即本应归属于招商证券或由其支配的绩效奖金/返佣资金)非法占为己有。

情节认定:​​虚构经纪人身份套取资金,直接侵吞招商证券的财产,涉案金额8000万元远超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标准(通常为100万元以上),量刑可能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

法律依据:​​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

情节认定(争议点):​​孟鹏飞收受的资金属于套取资金的“分赃”,该行为是否严格构成“收受他人财物”存在法理探讨空间;但其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橙等人套取资金的操作提供便利(定向导入流量),符合“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若司法机关认定分赃款实质为李橙等人对其提供便利的“对价”,则可能构成本罪。

  •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

法律依据:​​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

情节认定:​​向招商证券高管高翔行贿300万元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意图掩盖其犯罪行为(属不正当利益),数额巨大。

量刑风险:​​若数罪并罚成立,可能面临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李橙(幻方量化市场总监)​​

核心行为:​​利用交易席位决策权配合孟鹏飞,将幻方量化交易定向导入涉案营业部,收受2000万元分赃款。

可能涉嫌罪名:​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

法律依据:​​利用担任私募机构高管的职务便利(实际掌握交易通道决策权),非法收受孟鹏飞(代表利益方)给予的2000万元,为招商证券(涉案营业部)谋取利益(集中交易流量)。

情节认定:​​收受金额特别巨大(远超入罪标准),定向导入交易行为违背公司合规要求,符合“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

  •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

法律依据(争议点):​​若其行为实质上侵占了本应归属幻方量化的财产利益(例如,虚构经纪人导致幻方量化支付了本不该支付或更高比例的佣金,或者应获得而未获得返佣),则可能同时涉嫌对幻方量化的职务侵占罪。

关键要素:​​需确凿证据证明幻方量化因此遭受了具体可量化的财产损失,且李橙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侵占行为。

​​(三)刘欢(招商证券私人客户部总经理)​​

核心行为:​​收受孟鹏飞分配的1000万元,配合将幻方量化交易分配至涉案营业部。

可能涉嫌罪名:​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

法律依据:​​利用管理客户资源分配的职务便利,收受孟鹏飞1000万元,为其(或相关方)在交易资源分配上提供倾斜(配合导入特定营业部)。

情节认定:​​作为总部部门负责人,其行为直接促成腐败链条运转,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数额特别巨大。

  • ​涉及职务侵占的分析:​​刘欢收受的1000万元,性质上属于孟鹏飞从套取的返佣资金(招商证券的财物)中分给其的部分。若孟鹏飞的行为被认定为职务侵占招商证券的财物,刘欢明知款项来源非法而收受:

若事前共谋并参与侵占:​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若仅事后明知而收赃:​​则更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312条)。

​​(四)共同犯罪认定​​

  1. 共同犯罪性质:​​孟鹏飞、李橙、刘欢三人涉嫌构成利益输送链条的共同犯罪。
  2. ​具体罪名及主从犯:​​三人最终涉嫌的具体罪名(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及其主从犯地位,取决于司法机关对以下要素的查明:

三人在整个佣金套取链条中的​​具体分工与作用大小​​(如谁主导策划、谁提供关键便利);

各自​​主观故意内容​​(对行为违法性及最终目标的认知);

涉案​​资金的法律权属认定​​(见下文第二部分)。

例如:若核心行为被认定为共同侵占招商证券财产(职务侵占罪),则孟鹏飞可能为主犯,李橙(提供交易权限)、刘欢(提供资源分配)为从犯。

  1. ​其他可能涉嫌罪名:​

洗钱罪(《刑法》第191条):​​若有证据证明资金转移过程中存在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虚开发票罪(《刑法》第205条):​​若为套取资金而虚构合同、虚开发票。

贪污罪(《刑法》第382条):​​若涉案券商资金最终被认定为国有资产,则相关行为人(如孟鹏飞、刘欢)身份可能符合贪污罪主体要求。

​​二、返佣资金权属对本案走向及定罪量刑的影响​​

​​(一)返佣资金是否构成幻方量化的单位财物?​​

  1. ​资金来源的本质:​

返佣资金源于幻方量化在招商证券产生的交易佣金(据报道约万分之一费率),属于券商从收取的佣金中按事前约定或行业惯例返还给名义上“经纪人或合作方”的绩效分成。

经济实质:​​该返佣的驱动因素是幻方量化的交易行为,其目的通常是为了降低幻方量化的交易成本或奖励其带来的交易量。因此,在法律上争取认定其应归属企业(幻方量化)存在合理性。

2.​​资金流转的隔离性:​

资金通过虚构经纪人身份(孟鹏飞亲属)直接流入个人账户,未进入幻方量化对公账户,也未纳入公司财务账簿。

法律影响:​​资金在形式上和物理层面均未转化为幻方量化的财产。​​但这并不绝对否定幻方量化在民法上对这部分资金可能享有的权益(如基于协议的债权或期待权)。​

​​(二)不同佣金约定情形下的司法认定逻辑​​

  1. ​协议明确返佣归属企业:​

法律定性:​​李橙等人通过虚构经纪人转移本应支付至幻方量化账户的资金的行为,更直接有力地涉嫌构成对幻方量化的​​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同时,幻方量化可依据协议要求招商证券承担​​违约责任(未按约定路径支付)或侵权责任(因其员工配合导致资金流失)​​。

2.​​协议未明确返佣归属/行业惯例:​

法律障碍:​​虚构经纪人导致该特定经纪人协议因欺诈而​​可撤销或无效​​。

司法认定关键:​​资金性质需根据​​资金产生的根本原因(幻方交易)、行业惯例的真实目的以及诚实信用原则​​重新认定其​​应然的经济归属主体​​。

协议本身违法的情形:​​若返佣协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如监管部门明确禁止返佣),则资金可能被认定为​​违法所得​​(《刑法》第64条),司法机关可能依法予以追缴或没收,通常不再认定其属于任何一方的合法财产权利。

对行为人罪名的影响:​

若资金最终不归属幻方量化:​

若资金被视为招商证券应保留或处置的财产:​​孟鹏飞(主)和李橙、刘欢(从)可能涉嫌共同​​诈骗罪​​(《刑法》第266条,虚构经纪人骗取券商支付)​​或职务侵占罪​​(共同侵占招商证券财物)。

若李橙的核心目的是利用幻方职务便利收受好处:​​其收受2000万元的行为可能单独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为孟鹏飞/券商谋利而收钱),孟鹏飞则涉嫌对应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职务侵占罪共犯适用前提:资金被认定属于招商证券,且李橙有共同侵占该资金的故意和行为)。​

​​三、罪名辨析:三大罪名的界分与适用​​

基于前文分析,本案中行为人涉嫌的行为可能涉及职务侵占罪、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三个罪名在犯罪客体和客观行为上存在本质区别:

罪名

犯罪客体

行为特征

​​职务侵占罪​​

单位财产所有权

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将​​本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核心:侵占对象是“本单位财物”)​

​​诈骗罪​​

公私财产权(本案指向券商财产权)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如券商)​​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此处分财产(支付返佣)。​​(核心:骗取的对象是“他人财物”)​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核心:权钱交易,收受的是“他人财物”)​

​​四、行业透视:量化交易的刑事风险图谱​​

本案引发了对量化交易领域刑事风险的广泛讨论。量化交易本身合法,但可能涉及以下刑事风险:

  1. ​交易策略层面的风险:​

操纵证券市场罪(《刑法》第182条):​​如存在频繁报撤单(幌骗)、尾盘拉升等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罪(《刑法》第180条):​​利用未公开内幕信息进行算法交易。

2.​​商业运作层面的风险:​

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虚构量化策略业绩或风险,骗取投资者资金。

3.​​佣金管理层面的风险:​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如本案所示的佣金侵占。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在交易通道选择、佣金谈判中进行利益输送。

行贿罪(《刑法》第164、389条):​​为获取不正当佣金优惠或交易便利而行贿。

​​五、合规启示:构筑金融犯罪的“三道防线”​​

  1. ​机构层面的合规重构:​

返佣管理制度化:​​明确权属、分配规则、审批流程及支付路径(​​强制对公账户​​),严禁支付至个人账户。

交易监控科技化:​​运用区块链等技术固化交易、资金、合同“三流合一”证据链。

合规审计常态化:​​每季度对高频交易、佣金结算、经纪人合作等高风险环节进行专项审查。

2.​​从业人员的行为边界:三大禁止​

禁止​​虚构交易对手或经纪人身份;

禁止​​私自与券商约定分成条款或接收返佣;

禁止​​通过本人或关联账户接收与职务行为相关的业务收益。

3.​​危机应对的黄金法则:​

证据留存:​​完整保存交易审批、佣金协议、合规审批记录至少10年。

快速响应:​​建立“监管问询-法律合规-高管决策”的直通响应机制。

责任切割:​​通过会议纪要、邮件批示、合规培训记录等书面证据证明管理层​​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员工违法行为不知情且已建立合理的内控体系​​。

​​结语:穿透式监管时代的生存法则​​

幻方量化员工佣金套取案以1.18亿涉案金额撕开了量化交易生态的刑事风险敞口。本案的核心争议——返佣资金权属的司法认定,不仅将直接决定孟鹏飞、李橙等人构成职务侵占、诈骗抑或受贿罪名,更暴露出机构在佣金管理制度上的重大漏洞。若资金最终被认定为招商证券财产,则共同犯罪链条中主从犯的界分将依据交易导入、资金分配等关键环节的作用权重;反之若归属幻方量化,李橙的职务侵占罪责将无可回避,而幻方"员工个人行为"的声明亦可能面临民事追责的倒逼。

此案犹如一记警钟,昭示当前强化民企反腐的背景下,传统佣金返点模式已沦为高危雷区。量化机构须重构"交易-结算-审计"的三道防线:​​制度上​​强制返佣对公支付并穿透核查经纪人资质;​​技术上​​用区块链固化资金流向证据链;​​权责上​​通过高频合规审计切割单位责任与个人犯罪。当"强监管"成为常态,唯有将法律合规内化为量化交易的算法基因,方能在刑事风险敞口中守住行稳致远的基石。

​(注:本文分析基于《华夏时报》等公开报道及司法实践逻辑,具体案件定性及罪名认定以司法机关最终生效法律文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