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8·15“全国生态日”即将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林草局、国家文物局等12家中央和国家机关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执法司法工作协同 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正式向社会发布。

《意见》共18条,紧扣长江保护法规定,明确加强长江流域执法司法工作协同的总体要求和具体举措。如何强化联动、优化衔接、深化合作?如何聚焦污染防治攻坚、长江十年禁渔、河道采砂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多发高发案件,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和尺度,全面提升执法司法规范化水平?如何解决实践中鉴定难、鉴定贵问题?如何办理跨域案件?

长江保护法施行4年法院审结生态环境资源一审案件45.74万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数据显示,长江保护法实施四年来,长江流域各级法院依法审结生态环境资源一审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45.74万件,包括绿孔雀保护预防性民事公益诉讼案、三清山巨蟒峰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等一批标志性案件,有力促推生态环境法治进程。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二级高级法官 刘小飞:坚持协同联动,目前,在法院之间及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建立多层次、多领域协同保护机制829个,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强化流域普法宣传,积极促进长江流域系统治理、整体治理、综合治理。

此次12家中央和国家机关联合发布的《意见》共18条,分为总体要求和强化协同、优化衔接、深化合作四部分。

如何强化执法司法工作协同?有哪些具体举措?

刘小飞:《意见》要求12家中央和国家机关加强沟通会商,聚焦污染防治攻坚、长江十年禁渔、河道采砂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多发高发案件,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和尺度,全面提升执法司法规范化水平。同时,支持执法行动,坚持依法办案与促推治理并重,支持行政执法机关在长江流域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和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高发区域依法开展联合行动。

破解专业性事实查明难题

环境资源审判专业性较强,专业性事实查明方面还存在一些难题,截至2024年底,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准入300余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生态环境部向社会推荐了三批共42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但环境损害评估鉴定周期长、费用高、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案件审理。此次,《意见》给出了解决之法。

起草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 朱婧:在专业技术保障方面,《意见》要求加强生态环境评估鉴定机构和专家队伍建设,完善评估鉴定标准规范,共享专家库,就调查取证、因果关系、损害评估、修复措施及方案等专门性事实问题,加大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力度。着力解决实践中鉴定难、鉴定贵问题。在信息互通共享方面,《意见》提出加强数字赋能和信息化建设,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和情况通报,共享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执法司法信息数据。

《意见》提出,加强府院联动,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机关专业优势,做好环境资源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机衔接,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朱婧: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通过委托专家评估并综合案件情况作出认定,进一步提升审判质效。

加强生态修复协作共同维护修复效果

《意见》从案件移送衔接、跨域管辖协调、证据调取使用、法律责任统筹、生态修复协作等五个方面规定了优化执法司法衔接的相关举措。起草组成员、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黄成介绍,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始终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将司法保护从审判阶段延伸至判后的修复阶段,推动受损生态环境功能及时有效恢复。

黄成:比如充分发挥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禁止令、先予执行等制度功能,避免生态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比如积极用好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特色举措,探索适用技改抵扣、碳汇认购等适应“双碳”工作要求的司法举措,为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提供更多更优修复选项;还比如规范修复资金管理使用;再比如加强生态环境修复基地建设,目前,在三江源、珍稀特有鱼类保护区等重点区域设立综合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基地717个,综合发挥审判、修复、教育、治理等功能,做实长江保护治理“后半篇文章”。

法院探索跨区域跨部门修复协作。江苏法院在长江特大非法采砂案中,实现全国首次跨省移交生态环境修复资金;重庆法院委托云南法院在生态环境受损地开展环境修复,促推全流域系统治理。长江流域法院之间、法院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建立协同保护机制829个,在修复监督执行等方面开展务实合作。此次《意见》吸收了这些成功经验,第十三条明确提出“生态修复协作”,要求各部门协作实施修复,共同维护修复效果,强化异地修复合作等。

黄成:《意见》要求加强跨部门协作,科学确定、合理实施修复方案,依法开展修复工作的监督落实、效果评估,促使受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意见》明确对于在受损地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修复更为适宜的跨行政区划案件,依照相关规定将执行到位的修复费用跨行政区划移交受损地用于生态环境修复,由受损地执法司法机关实施或者协助实施。另外,对于涉渔业等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由受损地相关部门、机构组织开展替代修复。

共同守护好“一江碧水、两岸青山”

《意见》从日常联络沟通、联合调研培训、法治基地共建、联合普法宣传、涉外法治协同等五个方面规定了深化执法司法有关工作的合作安排。

刘小飞:共同守护好“一江碧水、两岸青山”,为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努力!

来源:中国之声

记者:孙莹

编辑:平钰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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