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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投降初期,尽管同盟国还维持着组织形式上的联盟,但这时分歧和争论开始逐渐占据上风,常常因维护自身的利益各执一词争论不休,难以达成协议。这种局面在远东委员会表现得越来越明显,致使在处理日本的许多问题上议而不决。其中,特别是美苏之间的矛盾逐步尖锐化渐露端倪,加上成员国的11个国家出于各种原因,发表意见不一,因此,在战后对日本索取赔偿工作上,不能不受到了很大程度的影响。
而这种情况实际上使中国等亚太受害国家或地区再度蒙遭损失,而却对少数大国和日本有利,这是战后对日索赔的特点之一。
战后对日索赔工作的另一个特点是美国操纵、包揽了日本赔偿事宜。战后的日本名义上是处于盟军的占领之下,但盟军的最高统帅是美国五星将军麦克阿瑟,实际上是处于美国的占领之下。
远东委员会只是形式上的最高决策机构,而美国和盟军最高统帅部,行使着日本最高行政官的权力,美国对赔偿的态度在其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日本投降初期,美国对日政策尚严,赔偿态度尚属积极,甚至在远东委员会未就各国分配份额达成一致意见情况下颁布了先期拆迁指令。但随着形势的变化,美国为扶植日本与苏联等抗衡,态度转变,竟不顾大多数国家的抗议而中止了对日本工业设备的拆迁充赔。
1、远东委员会成立的背后博弈
1945年8月21日,美国向中国、苏联和英国提出了成立“远东咨询委员会”的建议,会址设在华盛顿,这个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向参与占领日本的同盟国政府,提出采取什么样的政策办法来保证日本服从无条件投降的决定,必要时还应与非委员国磋商,苏联和中国立即接受了这一建议。
在是年9月召开的伦敦外长会议上,苏联外长莫洛托夫却极力主张成立一个对日管制委员会,要求把对日管制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美国外长贝尔纳斯答应回到美国后立即对莫洛托夫的提议作进一步的研究,但同时表示,拟议中的远东咨询委员会可以讨论这一问题。
9月底,美国宣布接纳英国为远东咨询委员会的成员,之后又宣布法国、菲律宾、澳大利亚、新西兰、加大拿和荷兰六国亦被邀请作为成员国,并将于10月30日在华盛顿举行第一次会议。
这一行动显然激怒了苏联政府,决定采取行动来加以回击。苏联声称,他们不再愿意作为远东咨询委员会的一员,再次要求成立一个由中、苏、美、英四国组成的对日管制委员会。同时苏联政府宣布,它的驻东京代表库兹马·杰列维恩科中将已被召回莫斯科,因为他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被当作“一件家具”看待,研究日本问题,既未同苏联商量,也未通知过苏联一声。
后来,尽管由九国代表组成的远东委员会希望苏联派代表来与会,并特地延会一周,但苏联政府就是不予理睬。
这一僵局经过一个多月的苏、美、英三国之间进行一系列磋商和妥协,到12月在莫斯科召开的三国外长会议上得到了和解,达成了一个妥协方案:设立一个远东委员会,授予它制定对日政策的权力,会址设在华盛顿;同时成立一个盟国对日委员会,属咨询机构,会址设在东京。
1945年12月27日,宣布了远东委员会和盟国对日委员会的职权范围。远东成员国增加到11个国家,即增加了苏联和印度。远东委员会员负责制定统治战后日本的政策等三项任务,但不能对军事行动或领土调整提出建议。
由苏、美、英三国外长签署发布的远东委员会章程的文件,还同时对美国政府的任务作了四项规定,但实际上对美国政府在对日问题上的作用作了很大程度的保护,包括承认必须由美国政府对麦克阿瑟将军发布命令和通知,以保护麦克阿瑟的权力。
远东委员会的表决方式,有些类同联合国安理会的表决方式,这是苏联坚决要求的。即,不需要全体同意,只需包括中、苏、美、英四大国在内的大多数代表同意即可,但换言之,只要上述四大国任何一国使用否决权,该项政策就不能通过。
事情总是一分为二的,苏联同意这样做是为防止自己处于少数地位时可采取否决权维护自已利益,而美国也可以利用这一表决形式保证只有它同意的政策才能获得通过。
这种表决方式利弊俱存,但对其他国家来说却是十分不利的,它阻碍了远东委员会迅速达成协定采取行动,并且在一定情况下,最显著的例子恰恰是在对日本进行战后索取赔偿这一问题上,曾长时间地推迟了讨论和决议,最终导致对日索赔的中止,在实际上是对二战中受害国家,特别是对中国造成了很大程度上的经济损失,而对日本战后经济却给予了一定的庇护或支持。
1946年2月26日,远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华盛顿的前日本驻美大使馆召开,美国代表麦科伊将军当选为主席,这次会议主要讨论了日本的宪法等问题。
远东委员会赔偿委员会(即第一小组委员会)于3月11日成立,负责解决各同盟国的对日索赔之要求。然而,由于各国意见不一,尤其是苏联和美国的意见纷争,迟迟未能达成日本赔偿方案或协定。
2、中苏“战利品”的分歧
在对日索赔问题上,各国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意见往往不能统一,特别是在下列三个问题上,争论不断,难以妥协:
一是在所谓“战利品”是否计入接收国家应得的赔偿分配额度内问题上争议激烈。
在这一问题上,争议最激烈的是苏联和英国。
众所周知,英、美、苏三国首脑秘密签订雅尔塔协定,以牺牲中国的利益作交易:美国承认苏联在中国东北的特权,以换取苏军对日作战,还规定战后苏中订立一条约。
当时斯大林向罗斯福说:
如果这些条件(指在中国东北的特权)不能得到满足,他和莫洛托夫就难于向苏联人民解释,为什么俄国要参加对日作战,俄国人不能理解为什么要同一个与它没有重大纠纷的国家作战,而这些政治条件如能满足,人民就会理解。
美国人为了减少自己的牺牲,答应了苏联人的要求,反正是慷他人之慨,牺牲最大的是中国!
毋庸讳言,苏联出兵中国东北,日本百万关东军迅速溃败,加速了日本侵略军的灭亡,但也带来了重大后遗症。国民党政府迫于形势,只得遵命行事,在8月14日签订了《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后于1946年1月5日正式承认外蒙独立。
日本投降后,苏联军队进驻了中国东北并于1945年11月正式提出中苏联合经营东北80%的重工业;1946年1月,苏方又提出总值约38亿日元的资产归中苏合办的股份公司所有,合办公司11个,在钢铁、非铁金属、水电、民用航空、北方煤炭五个公司中,苏方占股51%,董事长由苏方担任;其他六个公司中,苏方占股49%,中方任董事长。
蒋介石对此事既不想同意,又怕苏联延期撤兵,影响他在东北的接收,就采取对苏敷衍对美求援的态度。美国此时转而支持蒋介石,分别向中苏两国提交了备忘录,坚决反对合办东北工矿企业,终使中苏谈判破裂。
国民政府外长王世杰在1946年3月5日宣布:“所有日本公私财产,凡在中国领土上的,都应作为赔偿,归中国政府所有,中国政府不同意把这些财产中的任何一部分当作‘战利品’据为己有,以此作为从满洲撤军的条件”。
中苏谈判破裂后,苏联政府立即下达了拆除东北的军火库、军工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决定。
由于东北是日本长期占据的一块基地,加上日本投降时内阁曾下达了一个训令:
“终止战争的时候,凡军队以外的一切设施、物资,准备移交联合国方面,以代替将来的赔偿,各派遣部队应保护其完整,以待正式转让,不得有丝毫破坏散失。”
日本关东军在苏军的进兵下几乎没进行什么抵抗即溃败,许多物资故未遭破坏。
因而,在220多名苏联专家的监督下,苏军拆卸和搬走了价值约8.5亿美元的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其中重要的物资如下:
(1)大连甘井子火力发电所,发电量9万千瓦的全部设备;
(2)锦州阜新火力发电所,发电量15万千瓦的全部设备;
(3)抚顺火力发电所,发电量30万千瓦的全部设备;
(4)佳尔木斯火力发电所,发电量2万千瓦的全部设备,以及库存2.5万千瓦发电机3部。
(5)安东鸡宁火力发电所,发电量3.5万千瓦的全部设备;
(6)小丰满水力发电所,建设中库存7万千瓦发电机6部;
(7)客货铁路车辆5万辆,沈阳飞机制造厂、坦克制造,营口制镁、炼油厂等全部机器。
(8)收缴日军飞机925架,坦克369辆,装甲车35辆、骡马17497匹,野炮1436门,机枪8989挺,掷弹筒11052个,卡车3078辆,马104777匹,补给车21084辆,特种车850辆,指挥车287辆;
(9)一批粮食和日常用品。
3、英国出面搅局
如前所述,中国在1945年9月2日即向美苏递交备忘录,告之凡日本在华的公私财产及企事位单位均予以没收,美方于次月回复,要求应记账作为日本赔偿的一个部分。
远东委员会成立之初,1946年2月28日,苏联代表在会上提出,远东委员会职权仅限讨论日本领土以内的问题,国外资产不在讨论范围之内。对此,英国代表站在苏联对立面的最前列,美英立场接近,但美国以主持人和调解人的身份出现。
英国代表认为:
除非日本领土以外的各种资产的处置得以解决,才能谈到份额分配,各国必须向远东委员会检送关于保留各种日产的清单,此项保留的物资,应该将来在日本赔偿额内扣除抵偿,如果这一问题不加以解决,那么英国对任何临时方案都不能同意。
英方的态度是一箭双雕,一方面认为苏联在库页岛和中国东北所获的物资很多(仅在中国东北的就价值8.5亿美元),另一方面也针对中国,认为中国所获的日本在华资产数额亦巨(如说帖中所述为3.5亿美元),借以减少中国所得的赔偿数额。
苏联则坚持认为,它所获的东北、朝鲜及库页岛的物资为“战利品”,不应作为赔偿物资计算。美国提出了一个折衷办法,提议日本在前占领国之资产和苏联的战利品不予区别,均需列入报告内,而在各该要求国的赔偿额内予以考虑。当时的国民党政府追随美国,同意美国的立场,其原因除在政治因素上以外,对苏联搬运东北的巨额物资恨之甚深,且准备要求中国赔偿份额占比例一半以上,可以不计较。
美国的建议于1946年6月24日提请苏联代表转达莫斯科。
同年9月4日,苏联回文答应参加会议,但附了五个条件:
一是苏所获战利品不计算在赔偿额以内;二是不讨论南库页岛和千岛群岛的日本资产;三是保留在韩国(朝鲜)的日本资产,不并入全部赔偿物资内分配;四是按广泛的政治理由决定赔偿分配额;五是在战时日本占领地区内,盟国所受财产的损失补偿应在全部赔偿物资内支付。
美国表示可以接受前两项,后三项不能同意。
至10月11日,苏联又向美国表示:愿意参加会议讨论日本在中、菲、印尼、印度等国的资产问题,但要求:
(1)苏联分得的日本本土的工业设备数量不能受到苏军所缴获的战利品与日本资产影响;
(2)苏军在中国东北所获战利品与库页岛、千岛群岛的资产不付讨论。
这一要求当然又被美英等国拒绝。因此,苏联在战利品上的强硬态度,以及美英的不妥协做法,致使无法讨论日本战后赔偿的全面方案或协议,美国只好在1946年5月以后建议制定临时赔偿方案养应急。
二是在确定日本战后应该保留的经济水平如何认定问题上分歧不断,美国根据它自身的需要数次提高标准,遭中国和菲律宾等国的强烈反对。
1945年7月的波茨坦公告中规定,对日本的战后工业水平,应使之能“维持其经济所必需及可以偿付的实物赔偿”。美国对日本投降后初期对日政策中亦原则规定:日本战后的经济困难是它自己所作所为的直接后果,盟国将不承担弥补损害的责任;但要求日本当局在执行经济计划中既要满足各盟国政府一致同意的交付赔偿物资的要求,又要促进日本经济的恢复,以满足全国居民合理的和平生活的需要。
这就是说,同盟国对日本的经济水平保持在何种标准上,使它一方面可维持人民生活的合理需要,又防止其经济复苏而活复军国主义,确定这一水平后,方能确定日本国内哪些物资是超过需要可以拆迁充赔的。
4、赔偿份额的分配
这里顺便提及一个小插曲,那是在1945年2月5日下午雅尔塔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事。
当苏、美、英三巨头商谈德国赔偿问题时,斯大林开出了德国必须赔偿苏联100亿美元的条件,并要求以拆迁设备和逐年交货形式取得全部赔偿。
英国首相丘吉尔表示异议,说英国被饥饿的德国幽灵所缠住,丘吉尔最后对斯大林说:
“假如你要一匹马去拖一辆车子,那你至少得给它饲料。”
可是斯大林幽默地回答:“这话是对的,但应提防这匹马会不会转过身来踢你。”
这时,罗斯福总统出来打圆场,说他赞成向德国索取最大限度的赔偿,但是要以德国人民不致受饥饿为限度。当然,苏联凭借它的实力最后是达到了自己的目的,只是在后来于1950年5月因政治形势的变化,斯大林写信给民主德国总理格罗提渥,表示将原定的100亿美元赔偿总额减去一半,扣除1950年底已付的36.85亿美元,只需再付31.71亿美元即可(包括利息)。
现在轮到考虑对日本这匹“马”如何不让它挨饿又防止它壮实后转过身来踢人了。罗斯福于1945年4月12日在任内脑溢血病逝,接任的杜鲁门总统在政治立场上似乎要比罗斯福对共产党人的态度强硬得多,且对日本赔偿美国又以盟主身份自居,企图包办,而且随着战后社会主义势力的增长而对日本的态度逐渐变化,企图把日本替代蒋介石政权而成为反社会主义势力的抗衡力量,所以美国对日本保留工业的水平态度屡次变化。
对战后日本的工业保留水平一事,国民党政府起初偏严,“主张日本平时工业生产量应以1914年为标准,以杜其经济侵略之再起”,防止日本军国主义的复活。后又改为主张日本平时工业以1928~1930年的水平标准,但未获同盟国的有力支持,遂同意1930~1934年的工业水平。
1948年3月,美国为扶日反苏,向远东委员会提出将日本生产水平提高到1937年的标准时,国民政府和菲律宾等国代表强烈反对,使之未能通过。
美国政府派鲍莱赴日调查,鲍莱于1946年4月建议把日本的工业生产能力保持在1926~1930年的水平上。1947年1月23日,经过远东委员会11国代表的讨论,总算通过了以日本1930~1934年的平均生活水平为日本今后工业生产之标准的协定,超过这一水平的工业设备,可以用来赔偿。
但实际上,即使从理论上划定了这一标准,远东委员会发现,关于用1930~1934年的工业水平这一公式来确定可以拆迁的设备的总额,各同盟国也不可能取得一致的意见,看法各异。
继鲍莱之后,美国陆军部派曾任美国驻德军政府赔偿代表斯特赖克带领一个实业家多人的考察团赴日,历时约一个月。1947年7月至12月,仍以斯特赖克为主席的“海外顾问公司”调查团先后几批赴日调研,最后提交出“斯特赖克报告”,主张大幅度缩小拆赔范围,削减赔偿数字,将日本工业生产能力提高到1932~1936年的水平。
斯特赖克报告发表后,在东京的盟国人士当中流传着一句话,即“赔偿尚未开始,竟来了两次罢工”(斯特赖克姓氏Strike在英语中与罢工一词相同)。但美国政府尚嫌斯特赖克的建议不够宽容。1948年美国陆军次长德雷珀率团于3月赴日,5月18日公布德雷珀计划,说什么“在不影响日本有用的和平生产的条件下,能够拆除的生产能力是不太大的”,对赔偿的数字又加缩减,建议日本工业生产能力规定可维持在1937年以后的水平!
三是在日本赔偿的各国分配率上的分歧。
早在日本投降初期,国民政府在讨论向日本索赔问题时,认为中国受害最深,损失最重,对抗战更有决定性的贡献,并援引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法国获得德国赔偿总数的50%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布鲁赛尔会议上公推德国的赔偿苏联获得50%的事例,认为中国可以索取日本赔偿的50%以上;后来,在行政院《对日赔偿政策之厘订及其实施》文件中根据美国方面曾建议中美各占30%的这一情况,乃认为中国至少应得40%。虽国内许多人坚持认为中国应该向远东委员会提出50%的要求,国民政府估计不大现实,便提出中国应得赔偿总额的40%的要求,这一比例与鲍莱报告中所说的亦相一致。
1947年5月,远东委员会通过决议,认为各国受日本赔偿的分配情况应根据“广泛的政治立场、各国遭日本侵略时所受的生命财产损失及在击败日本时所作的贡献来考虑”,其中包括对日抗战的程度与时间。
远东委员会的赔偿委员会(即第一小组)从成立之日起(1946年3月)就着手研究供赔偿工业设备的分配比例,从1947年2月起开始着手讨论;4月中旬,请各国提出各自所要求的分配比例,5月中旬各国代表相继送交,但汇总数字,其分配比例总额之和竟达204.5%。
在这种情况下,赔偿委员会为求得问题的解决,又要求各国代表各自提出11个国家的百分比,以便对比。自5月底至8月20日,有8个国家分别提出11个国家的百分比,2个国家提出集团百分比,澳大利亚没有提交,认为该问题须由今后对日和会讨论。这次提交的数字虽比第一次有的国家的有所降低,但比例总数仍高达189%,详见下表:
各国拟定的11个同盟国赔偿额分配比例
加拿大修改意见如下:
(1)中、美合计50%;(2)澳、印、荷、菲英合计(英最多)40%;(3)加、法、新、苏合计10%;共计100%。
中国修改意见如下:
(1)中国40%;(2)美、菲合计30%;(3)澳、加、印、新、英合计20%;(4)法、荷、苏合计10%;共计100%。
从上表可以看出,对中国获得的比例提议最高的是苏联,为30%;美国次之,为29%;最低的是英国,只同意中国获14%的比例,而它自己要求获得比例为25%!
此后,赔偿委员会曾多次提出协调方案,但都未能获得各国的一致同意,只好于1947年10月24日,将讨论失败的经过和认为本问题无法解决的有关意见呈交远东委员会。
远东委员会又讨论一个多月,仍无结果;11月6日,美国向远东委员会建议,请各会员国根据以前的交换意见,公平解决分配率问题,还作出了各国如能协议,美国可从它应得的数额内拿出一部分来弥补其他国家认为不足的部分,但这个建议各国也未能一致接受。
就这样,关于对日索赔的分配比例一直议而不决,至使日本的整个赔偿方案不能达成协定。
这种局面,对美苏大国影响不大,反正苏联已从中国东北和朝鲜、库页岛和千岛群岛截留运走了巨额物资;美国也实际上由它占领控制着日本。
受损害最大的当然是受日本侵略危害最大、最深的中国及菲律宾等亚太国家,尽管美国已采取措施给中国和其他国家拆赔了一部分物资,中国获得的物资价值2000多万美元,但无论与中国在抗战中损失的财物500多亿(当时的不完全估计)还是苏联从德国获取的几十亿美元的实物赔偿相比,简直是九牛一毛,令后人感慨万分。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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