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是尤里乌斯.冯.基尔希曼(德国法学家)的一篇演讲稿,题目标新立异,初看便觉有失偏颇。但从时代背景看,发表演讲的1847年前后,普鲁士现代化受阻、历史法学派垄断学术且日益僵化,立法进程滞后且常服务于特定阶层利益,法学研究正变得封闭化,基尔希曼的演讲在当时便显得振聋发聩。演讲传达的批判思想带来了法学界的反思,这也导致批判法学派的兴起,该文被后来者归为名家名篇也有其道理。
文中所述法学,本质是法理学,法理学作为独立分支发展并延续至今,有其自然生命力。将法学作为科学,是希望法学像科学一样可重复、可验证,希望法学能有系统性、完整性的逻辑阐述,通过一套标准理论体系指导立法、执法、司法全过程。但法律理论永远落后于实践,法律的渊源更多来源于人类的经验而非逻辑,因此,法学所讲究的价值判断、规范分析等工具常常落后于自然法。
作者刻意将理论与实际对立,以引起大众的深思。法与习惯、道德及宗教均有莫大联系,法律研究专业人士为方便学习,将很多原本融为一体的东西人为割裂开来,比如区分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其实大陆法系也有听证和陪审制度,海洋法系也重视成文法条、法官的作用也很大,两者的边界和区分随着发展也会互相交融。
法律是综合判断,法律永远在追求公平与秩序,但公平并非绝对的公平,公平用公平感来描述更为贴切。如果法学将法律变成不顾常情常理的技术主义,所得结论有时会与人类朴素的情感形成冲突,甚至会导致社会运动。近些年,大家对正当防卫比较关注,正因为之前有合法但不合理的判决,违背了民众普遍的情感诉求,从而使整个社会在一段时间内对正义行为唯唯诺诺,以至于要花很长时间去修正公众被扭曲的认知。
法学想形成可验证、可重复的科学标准无可厚非,但社会科学的魅力就在于不确定性,这种标准永远是相对的,这也是法学保持动态持久的生命力所在。随着法学的不断发展,法学所承载的“解释-规范-预测”功能正随着社会发展越来越重要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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