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资金往来越来越频繁,随之而来的是借贷关系的活跃。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流通方式,民间借贷是发生在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

网友咨询: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出借人能否要求借款人支付资金占用费?

龚俸禄律师解答: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

资金占用费用又称为资金使用成本,是指资金使用过程中向资金所有者支付的费用,包括银行借款利息、债券的利息、股票的股利等。民间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出借人虽无法主张合同约定的利息,但若借款人实际占用资金并造成损失,可依据《民法典》第157条要求其支付资金占用费。

龚俸禄律师补充:

民间借贷纠纷本质上属于借款合同纠纷,即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的案件确定管辖法院首先看当事人之间是否书面约定协议管辖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时达成书面管辖协议,若存在有效的管辖条款或管辖协议的,则应当按照协议管辖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之间并未约定协议管辖或者协议管辖无效,则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处理,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龚俸禄律师

北京北鲲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伙人、取得甘肃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著名公益律师、“壹元公益法律服务”发起人,消费日报社、旅游商报社等官方媒体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