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在第三个“全国生态日”到来之际,门头沟法院斋堂法庭(环境资源法庭)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宋某非法狩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豹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市区两级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现场旁听。

案情介绍

2024年8月26日,被告人宋某在未取得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其承包的位于门头沟区某村地内布设禁用猎具猎套。次日,宋某发现猎套已致一只野生动物死亡,遂将该动物尸体带回住所处理。经鉴定,涉案动物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豹猫,整体价值人民币7500元。

裁判结果

公诉机关以非法狩猎罪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门头沟法院经审理,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承担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7500元、公开赔礼道歉。

宋某当庭认罪悔罪,并在开庭前自愿交纳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7500元、在正义网上公开赔礼道歉。

(图片源自网络)

豹猫,食肉目猫科豹猫属动物。体型纤细,腿长,体侧有斑点,耳大而尖,耳后黑色,带有白斑点,尾有环纹至黑色尾尖。其为夜行性动物,独栖或成对活动,善游水,喜在水塘边、溪沟边、稻田边等近水处活动和觅食。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法律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二)对野生动物资源或者栖息地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猎获物的数量、价值和狩猎方法、工具等,认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猎捕的动机、目的、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北京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全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止猎捕、猎杀列入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猎杀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来源:法治门头沟、门头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