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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房企售商品房赠送车位和家电如何计缴增值税
问 Question
我公司是大连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主业是自行开发销售不动产,其中,销售自行开发的位于大连市内某楼盘商品房时,推出“买房送车位送家电”的营销方案,该商品房及车位均可办理产权,请问我公司销售商品房时赠送车位和家电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 Answer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国务院令第691号于2017年11月19日第二次修订)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三条规定,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2025年6月23 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发布《 <风险诊断室> 第三十四期——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赠送的车位及家电是否分别按照各自的销售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问题“症状分析 症状情况:Y企业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24年该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某楼盘商品房,并推出了‘买房送车位送家电’的营销方案。合同约定,每套房产销售价格200万元,Y企业向业主赠送一个价值15万元的车位,一套价值10万元的品牌家电。在进行增值税处理时,Y企业按照200万元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中190万元按照9%税率申报销项税额,10万元按照13%税率申报销项税额,共计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18.4万元(190×9%+10×13%)。具体表现:税务机关对Y企业相关业务及收入进行了核实,发现该企业对于‘买房送车位送家电’全部按照视同销售进行了处理,分别按照‘销售不动产’9%和‘销售一般货物’13%的税率进行核算。诊断项目:Y企业将销售商品房赠送的车位及家电,分别按照各自的销售税率核算销项税额是否恰当?”答复如下,诊断意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规定,“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因此开发商“买房送车位”这一营销手段的实质是商品房和车位的捆绑销售,即实物折扣销售业务,车位按“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增值税,税率为9%,与销售商品房的增值税税率一致,无论是按照捆绑总价计算缴纳增值税,还是按照总价分摊到房产和车位后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都不会影响销项税额。“买房送家电”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计算缴纳增值税,无需对家电部分单独按照销售货物处理。在涉税处理实务中,纳税人常常将商品房的“买赠”行为所涉及的税务处理相混淆,尤其容易将“销售商品房送家电”与“销售商品房送装修”混为一谈,导致增值税计算错误。“销售商品房送家电”按混合销售处理,而“销售商品房送装修”则应该按照兼营行为处理。处方建议 营销策略皆为赠送,涉税处理各有不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明确政策口径并加以区分,对销售房产及各类赠送行为进行正确的增值税处理,避免出现税收风险。本案例中,Y企业的200万收入,皆应按照“销售不动产”9%的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Y企业销项税额=200×9%=18万元。
因此, 你公司作为大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赠送车位和家电的,皆应按照“销售不动产”适用9%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买房送车位”实质是商品房和车位的捆绑销售,即实物折扣销售业务,商品房和车位均按“销售不动产”适用9%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买房送家电”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你公司的主营业务即“销售不动产”适用9%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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