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读论语,至第五篇公冶长。首条语录是关于夫子如何择婿,原文如下:

子谓公冶长:“可妻也。虽在缧绁之中,非其罪也。”以其子妻之。

换成今天的白话文,夫子说公冶长,可以把女儿嫁给他(公冶长)。他虽然被囚禁在监狱之中,但这不是他的罪过,后来,夫子果真把自己的女儿嫁给了他。

夫子有弟子三千,贤者七十二。其中,勇武者有之,富贵者有之,贤能者有之,服刑者亦有之。应该说,孔子虽不得志,但有志成为孔子东床快婿的人,应该不少,而孔子的选择,亦不少。

但夫子最后选择了终生不仕,出身寒微,且坐过牢的公冶长,作为他的女婿。当然,公冶长也位列七十二贤,不过排名靠后。史载此人虽自幼家贫,但勤学书礼,通鸟语。鲁国国君多次聘请他为大夫,他都辞而不应,致力于夫子的遗志——教学育人。

鲍鹏山老师说,这就是孔子超越凡人之处。他不计较一个人是否服过刑,能主动把女儿嫁给一个服过刑的人,超越了很多凡人的观念。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夫子对致人冤狱的官方意志的蔑视,以及对敢于反抗之人的肯定与鼓励。

在夫子看来,被关在监狱里的人,并不代表他真的都有罪过,也不能说,他就是一个十恶不赦的坏人。

这一点,在最近的胖东来招聘“刑释人员”的回应中,也得到了某种共鸣。

胖东来第一次公开招聘20位刑满释放人员,当然,也是有条件的招聘。学历是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5周岁以下,刑期在十年以下。据报道显示,20个招聘指标,收到了30份简历。

此招聘信息一出,引来四方关注。于是乎,胖东来特意做出回应,称招聘刑释人员,一方面是基于人性的善良和美好,希望各个群体的人们都能够得到社会的尊重和关爱,能让每个人有尊严地生活。另一方面,那些曾经犯法的人,其实在接受刑罚之后,已经是平等的合法公民。我们应该帮助他们拥有再次融入社会、具备相应的美好生活的能力。

关于此举,众说纷纭,点赞者有之,否定者有之。有人说这是进步,也有人说这是对刑释人员的歧视——无需特别注明服刑记录。

在我看来,这是一件值得肯定与鼓励的事情,有益社会。

在中国律法的现状中,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仅限于未成年人,而且是有条件的封存。根据2012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可见,犯罪记录封存的条件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刑罚低于5年,两者缺一不可。

犯罪记录对一个公民的重要性,在现代社会不言而喻。有人说任何一份能匹配五险一金的工作,基本都要求“无犯罪记录证明”。从某个角度而言,一旦个人被定罪量刑,基本上意味着他被“打入另册”,沦为“三等公民”,人生轨迹从此发生彻底性改变,即便最后被翻案,认定无罪。此种案例,从未断绝。

早些年,犯罪之王,即犯罪人数最多的罪名是盗窃罪,近些年,盗窃罪失去了王座,“醉驾”取代盗窃成为刑事追诉第一犯罪,而很多“醉驾”本身的后果,往往低于犯罪记录带来的次生后果。为了躲避酒精检测,有人选择顶包,有人选择开车逃跑,也有人直接跳河身亡。无他,对很多有着正常职业的人来说,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职业生涯基本宣告中断。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前院长周光权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根据“两高”报告最近10多年来公布的数据,我国每年刑事犯罪总数为120万人左右,其中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罪罪犯占85%。目前累积的轻微罪罪犯,总数至少在1000万人以上。

注意,这还仅仅是十年间的数据,如果再往前统计十年,数据难以想象。现实生活中,普通民众将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视为高危人群;用人单位对其拒绝录用,刑满释放人员再次犯罪数见不鲜,也使社会充满风险。此外,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包括当前,轻微犯罪记录对涉罪人员的亲属也会产生“连坐”等影响,如有的地方出台规范性文件,对涉罪人员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在受教育、就业等方面权利进行限制等等。

有鉴于此,包括周光权教授在内的法学界人士,提出设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一建议也被纳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应当说,尊重人权,包括尊重服刑人员的权利,也是现代法治的应有之义。

毕竟,人非圣贤,孰能无过?

90后工程师、高校老师、执业律师的思想自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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