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自助游的普及,一些保健品销售企业、教育培训机构、户外拓展公司、保险公司通过微信群、QQ群等方式,非法发布旅游产品,宣传旅游线路,面向社会招徕、组织、接待市民或驴友们外出旅游的行为屡见不鲜,但这种行为大多属于非法经营。
文旅部曾下发《关于开展全国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整治的通知》明确表示:通过微信群、保健品、户外拓展公司、保险公司、培训机构等没有旅游资质的组织和个人,经营旅行社业务属于非法行为,即使个别旅行社营业部有经营执照,但如果未取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同样属于非法行为。
图为《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样式
在此提醒广大游客,这种出游方式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一旦出现意外或者纠纷,很难维权。
旅行社是依法成立且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旅游企业,对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的生命、财产安全承担相应责任。而且,旅行社依法缴纳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和旅行社责任险,分别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以及因旅行社责任引起的游客人身伤亡、财产遭受的损失及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的赔偿。另外旅行社除了依法购买高额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外,有的还购买了一定数额的意外险,基本能保障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件时得到有效的赔偿。
而这些通过微信群、保健品、户外拓展公司、保险公司、培训机构等没有旅游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并不具备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的能力,更不能为游客在游览过程中的人身财产提供安全保障。在旅游过程中一旦出现纠纷或意外伤害事件时,往往很难通过正常渠道找到组织者进行维权,各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此类纠纷和投诉也无法受理。
因此,我们呼吁: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旅游者外出旅游时要选择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许可证、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正规旅行社。
另外,文化和旅游部之前发布了《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对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的各方面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规定明确指出:实际从事招徕、组织、接待线下旅游活动,提供旅游相关服务的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进行核验并依法进行登记。未经平台核验和登记的经营者不得在平台内从事在线旅游经营服务。
简单来说,无论你是通过网络还是线下招揽游客,从事旅行社业务,均需要取得旅行社相关经营资质才能从事旅行社的相关业务。
案例1:2024年1月,郝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万人自制猪头肉、休闲乐购一日游69.9元”的旅游产品,并进行宣传、招徕,组织45名旅游者赴平遥旅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寿阳县文化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南京某户外运动拓展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上发布“途逗亲子”“荒野征途”2条旅行线路,并组织10名游客赴安徽黄山歙县游玩。该公司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2022年8月,在网络巡查过程中发现某教育机构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自然成长营”的活动信息,活动内容为“自然观察,自然写生、走扁带、蘑菇大赛等,要求参加人员年龄为6-12岁的儿童,费用每人600元。经查、该教育机构信息发布后有6名儿童报名参加(6人均不是该教育机构学生),600元费用包括交通、游览、住宿、餐饮等服务,该活动为非公益活动,教育机构获利1600。该教育机构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招徕、组织、接待6-12岁儿童进行研学旅行,并为其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等服务的情况,构成了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据《旅游法》九十五条第一款,张掖市文广旅游局对该机构做出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于机构主要责任人作出罚款2000元行政处罚。
案例4:2023年5月25日,酒泉市文化市场执法人员在对某旅行社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旅行社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中的1份境内旅游合同处于待审核状态,但该旅游团队已经完成了旅游行程。后经查证,合同中涉及的22名游客均非该旅行社招徕,是由该旅行社前员工王某荣在未接受委托的情况下,在微信群里以个人名义发布“张家界+贵阳10日游”包价旅游信息,招徕旅游者21人,并收取每人旅游费用订金100元。完成游客招徕后,王某荣随即联系目的地旅行社提供地接服务,但均未与目的地旅行社达成协议,随后将21名游客交由该旅行社出团,游客向补交剩余旅游费用,该旅行社与目的地旅行社签署《组团社确认件》,并委派王某荣带领游客赴目的地旅游。酒泉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给予王某荣罚款1.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1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旅行社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案例5:2017年甘州区接到当地旅行社举报,张掖某自行车户外俱乐部(已在民政部门备案)组织人员赴陇南官鹅沟旅游。接到举报时该旅游团队已经出发,执法人员迅速联系户外俱乐部负责人,要求停止旅游活动,安全带领游客返回。游客返回后,甘州区旅游局对该户外俱乐部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俱乐部负责人通过微信群、QQ群发布陇南官鹅沟四日旅游信息,有53名游客报名参加,旅游费用为1200元每人,包括交通、住宿、游览等服务项目。经查、户外俱乐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了《旅游法》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旅游法》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该俱乐部,没收违法所得212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俱乐部负责人何某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旅游管理科
编辑:魏荣
校对:辛金
审核:张超
本文来源:武威文体广电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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