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掘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簟坪后窑址”内的古瓷片35.07千克,卖了200元;盗掘龙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道太青瓷窑址”内的古瓷片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8月19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于近日公开了被告人阮某、寿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案件的一审判决:被告人阮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寿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瓷片移送相关部门处置,没收并销毁作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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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图源:图虫创意

据法院审理查明,今年2月25日,阮某、寿某携带锄头、蛇皮袋等工具至浙江省龙泉市道太乡叶山头码头附近的“簟坪后窑址”(属于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使用锄头挖掘窑址内的古瓷片,并将盗掘的古瓷片装入蛇皮袋中带回龙泉市区。3月8日,阮某将大部分盗得的古瓷片以200元出售给叶某(已行政处罚),阮某、寿某分别从中非法获利100元。经称重,阮某、寿某盗掘的古瓷片重量约为35.07千克。

3月9日,二人携带锄头、蛇皮袋等工具至龙泉市道太乡“道太青瓷窑址”(属于龙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在使用锄头挖掘窑址内的古瓷片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现场发现二人盗掘的古瓷片、锄头及蛇皮袋,并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经称重,阮某、寿某盗掘的古瓷片重量约为46.5千克。

案发后,民警先后在阮某、叶某的住所搜出了涉案的古瓷片等物件,并予以扣押。其间,寿某向警方缴纳暂扣款200元。

7月4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阮某、寿某盗掘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簟坪后窑址”以及龙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道太青瓷窑址”,情节较轻,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阮某有前科情节,酌情从重处罚。阮某、寿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寿某已退缴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道太青瓷窑址”为宋元时期龙泉青瓷窑址,承载着宋元时期龙泉青瓷的烧制技艺和文化记忆,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

红星新闻记者 袁伟

编辑郭宇 责编 冯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