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全管理中
凡是动用明火
或者可能产生火种的检修作业
都属于动火作业
一旦操作不当
极易引发火灾事故
案件回顾
7月27日18时40分
宜昌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
宜昌市一住宅楼屋顶起火
消防救援人员立即赶到现场
成功将火扑灭
无人员伤亡
经调查,起火原因系
罗某某在屋顶违规使用液化气喷枪
8月12日
辖区公安派出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对罗某某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规动火作业
一旦出事
轻则破财、重则害命
安全无小事,责任重如山
各企业单位务必将安全意识根植于心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严格遵循每一项安全准则
杜绝违规动火作业
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苗头
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守护生命与财产安全
来源:宜昌消防
编辑:周开明
审核:张 旭
签发:钟 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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