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全管理中

凡是动用明火

或者可能产生火种的检修作业

都属于动火作业

一旦操作不当

极易引发火灾事故

案件回顾

7月27日18时40分

宜昌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

宜昌市一住宅楼屋顶起火

消防救援人员立即赶到现场

成功将火扑灭

无人员伤亡

经调查,起火原因系

罗某某在屋顶违规使用液化气喷枪

进行明火作业时
引燃了周围可燃物导致火灾

8月12日

辖区公安派出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对罗某某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规动火作业

一旦出事

轻则破财、重则害命

安全无小事,责任重如山

各企业单位务必将安全意识根植于心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严格遵循每一项安全准则

杜绝违规动火作业

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苗头

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守护生命与财产安全

来源:宜昌消防

编辑:周开明

审核:张 旭

签发:钟 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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