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对健全政府机构职能体系、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政府管理体制机制等作出重要部署,提出新的要求。
行政执法是政府实施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要完善权责清晰、运转顺畅、保障有力、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大力提高执法执行力和公信力。
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对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行政裁量权基准是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行政机关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要坚持法制统一,裁量权基准的设定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行政执法事项、条件、程序、种类、幅度的规定。坚持程序公正,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坚持公平合理,综合考虑行政职权的种类,以及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法律要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确属必要、适当,并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众合理期待。坚持高效便民,避免滥用行政裁量权,防止执法扰民和执法简单粗暴“一刀切”,最大程度为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便利。
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基层执法是行政执法的“最后一公里”,与广大人民群众息息相关。近年来,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改革深入推进,许多地方赋予乡镇(街道)执法权,下沉执法力量,取得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执法事项基层接不住、管不好,县乡两级执法协作机制还不够顺畅等问题。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要科学合理制定基层执法基本权责清单和配合权责清单,稳步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也能够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下放给基层,将基层承接不了的行政执法事项收回上级主管部门。稳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健全完善乡镇(街道)与县级职能部门行政执法统筹调度和协作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是法律规定的两种重要惩戒方式。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行政机关查处案件,实施行政处罚,发现涉嫌犯罪的,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案件;二是刑事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发现不属于犯罪,或经审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向行政机关移送案件。实践中,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之间的衔接关系,建立相应的制度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加强对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的监督,形成监督合力,保障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有效衔接、法律责任落实到位。
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行政执法监督作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内部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统筹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方式。要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制,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对所属部门、派出机构、下级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理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制,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代表本级政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事务,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在本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主管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协作机制,推动行政执法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建立健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结果共享等机制。要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摘自《〈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辅导读本》)
来源:共产党员网
初审:李佳月
复审:魏兴瑶
终审:孟 楠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