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个税申报人数与社保申报人数差异,税务局能第一时间知晓!不仅如此,8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新规,让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约定成为无效行为,企业违法成本大幅增加。这一系列变动背后,企业该如何应对?
01
个税系统和社保系统联动了!
企业有多少人没参保
税务局马上知道!
最近有粉丝收到这样一则税务局的消息:
“您单位所属期5月份社保申报人数2人,个税申报人数30人,差异28人,存在未按规定为职工参保的风险疑点,请您单位在2025年7月31日前自查整改或上传相关情况说明。请您及时为参保人员缴纳社保费,多谢你的合作!”
之前小编就一直在想个税系统会不会和社保系统联动,现在税务局都开始发短信通知了,大家赶紧自查一下本企业的情况,避免收到税务局类似的通知。
02
社保新规来了!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无效!
企业不缴社保违规成本变大!
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于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该文件首次对社保缴纳义务的法律属性作出明确界定。
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通过书面协议、口头约定或劳动者单方承诺方式规避社保缴纳义务的行为,均被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这标志着我国劳动保障体系在制度层面实现重大突破,将社保缴纳义务从传统劳动关系范畴延伸至司法保护领域。
同时该文件还明确,解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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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最高法发布的新规
究竟意味着什么?
一、打破"自愿放弃社保"神话
1、司法实践的重大转向
在此之前,部分法院曾以"意思自治"为由认可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效力。2024年北京市某法院判决显示,某科技公司与员工签订的"自愿放弃社保协议"被认定有效,仅判决企业补缴社保,未支持经济补偿。而根据新规,此类协议将一律无效,企业需同时承担补缴+补偿责任。
2、法律依据的双重锁定
《社会保险法》第60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司法解释(二)第3条: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劳动者据此解除合同的,有权主张经济补偿。
中国政法大学劳动法研究所主任金英杰教授分析:"新规将社保缴纳从'约定优先'转向'强制优先',彻底堵住了企业通过协议规避社保责任的漏洞。"
二、企业违法成本:补缴+罚款+补偿三重责任
1、社保补缴责任
企业需补缴全部未缴期间的社保费用,包括单位承担部分(约工资总额的32%)和个人承担部分(约工资总额的10.5%),并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相当于年化18.25%的利息)。
以月薪1万元的员工为例,企业1年未缴社保需补缴:
单位部分:10000×32%×12=38400元
个人部分:10000×10.5%×12=12600元
滞纳金(按6个月计算):(38400+12600)×0.05%×180=4590元
合计55590元
2、行政处罚风险
社保行政部门可对企业处以欠缴金额1-3倍的罚款。2024年全国劳动监察统计显示,社保类违法企业平均罚款金额达2.3万元,某建筑公司因欠缴50名员工社保被处以120万元罚款。
3、经济补偿义务
员工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N倍月工资的经济补偿(N=工作年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判例显示,一名工作5年的员工因企业未缴社保解除合同,获得5个月工资(合计6.8万元)的经济补偿。
04
单位可以按
最低工资缴纳社保吗?
首先,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的规定,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一般是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个人上月工资)来确定,职工工资越高,社保缴费基数就会越高。
同时,文件也对缴费基数设置了天花板和木地板,具体来说:
下限:缴费基数低于各地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当地社平工资的60%),就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保;
上限:如果缴费基数高于各地规定的最高缴费基数(当地社平工资的300%),就按照最高缴费基数缴纳社保。
所以说,最低工资标准仅是法律规定的社保缴费最低限额,不是缴费基数,按这个标准缴纳社保是不合法的。
社保缴费是与参保者退休后的待遇相关的,只有达到了一定的缴费水平,才能达到较好的待遇水平,如果缴费水平过低,则其养老金水平仍然较低。也就是说,缴费水平要随着平均工资的提高而提高,未来的待遇水平也会跟着提高。
当然,这对企业来说, 社保缴费基数的上调对社保负担可能会产生一些影响,所以很多企业都是按照最低基数进行缴纳。
税政君提醒,社保最严征管时代真的来了!目前社保的征管已经由税务全面接手,数据互通只是时间问题,社保如果不按规定足额缴纳,后果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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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国家明确了!
单位这样交社保,统统违法!
除了单位按最低基数给员工交社保是不合法的之外,下面这6个社保缴纳的误区,企业和个人也要避免!否则,可能后果严重!
误区一:员工可以自愿放弃社保
《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设置的强制性条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保登记。
所以,不管用人单位采取什么办法和籍口,也不管与劳动者如何约定,只要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都属于违法行为。
图片来源:中国新闻网微博
误区二:试用期不用交社保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保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所以,企业在试用期间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误区三:不签合同就不用交社保
实务中,有些用人单位会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为职工缴纳社保,岂不知,劳动关系的确定可不仅仅取决于一纸合同,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个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社保就必须得交!
具体规定看下图:
图片来源:人社部官网
误区四:上下班路上摔伤都算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收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也就是说,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能算是工伤:
①需要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上的“上下班途中”;
②伤害是由“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的;
③事故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另外,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误区五:单位必须为法定代表人缴纳社保
首先,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公司能否为法定代表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取决于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当公司法定代表人(又称法人代表)与公司构成劳动关系时,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当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时,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其不属于社会保险的强制参保对象。
综上,需不需要给法定代表人交社保,关键看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误区六: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缴社保
将社保挂靠别人公司,或者找人才资源服务公司代缴社保,几乎是很多失业朋友的备选之路。但是,这样缴纳社保是非常不靠谱的。
市面上多数社保代缴服务公司都处于灰色地带,所谓的“挂靠”社保,其实就是虚构劳动关系,然后骗保。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职工社会保险不合法。
社保断缴可大可小,在3个月内,如果找到新的工作就能续缴社保,社保福利不受影响。可是一旦找公司挂靠或代缴社保,这问题可就严重了。
未来全国社保信息联网,也是大势所趋,甚至,很多地区,已经开始信息的互联互通了。如果被发现,相关部门会把它记入你的社会征信,以后贷款买房、子女升学、积分落户等都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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