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未遂,因采用暴力造成他人严重人身伤亡的,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吗?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学界及司法实践一般称之为转化型抢劫罪。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转化型抢劫罪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只是抢劫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而这种特殊的抢劫罪的犯罪构成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实施的必须是盗窃、诈骗、抢夺三种行为,而不能是其他行为;
第二,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后必须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第三,行为人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对于第二个、第三个条件相对容易理解,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在于对第一个条件即转化型抢劫是否必须以行为人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为前提有不同认识。
第一种观点认为,转化犯的基础行为应该是一种犯罪行为,且基础犯罪到转化犯罪是由轻罪向重罪转化。
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虽以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为前提,但并不要求转化前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必须构成犯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般情况下,转化型抢劫罪应以前一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同时,对前一行为的评判,应该以前一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入罪数额起点为标准,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盗窃、诈骗、抢夺罪均有"数额较大"这一限制条件(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除外),故只要达到"数额较大",就具备了转化的条件。同时,如果先前实施的仅是小偷小摸行为,一般不能转化为抢劫罪,但如果暴力行为严重,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为具备了转化的条件。
这一观点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两抢意见》第五条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①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②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③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④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⑤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抢劫意见》第三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主要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一般不考察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是否既遂。但是所涉财物数额明显低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又不具有《两抢意见》第五条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不构成抢劫罪。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程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只要行为人在交通工具上着手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不论其是否达到了"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也不管其前罪是否已经既遂,如果其暴力或威胁行为危害程度相当严重,就可以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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