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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发挥内部审计在健全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和提高经营效益中的作用,实现内部审计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针对公司职能部门、所属单位及专项的内部审计。
第三条 本制度涉及的相关术语按以下释义理解:
(一)内部审计
指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与咨询活动,它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等来促进公司目标的实现。
(二)内部审计人员
指在公司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包括内审部专职审计人员以及从非内审部调借并短期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
(三)所属单位
指公司下属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及设立的其他机构。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审部。内审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内审部独立开展审计,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的功能,系统地提供审计分析、评价和建议。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负责人职位。审计负责人的任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报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审计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从事审计、会计或者财务工作五年以上,熟悉审计业务。
(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担任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第七条 内审部应配备足够数量符合审计工作要求的内部审计人员,在整体上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业务技术和工作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活动应该独立:
(一)审计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公司财务或者业务工作的领导职务。
(二)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及其主要负责人应不存在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或被审计事项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内部审计在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及报告审计结果时,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或影响。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体系的建立、运行与维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代表)在内部审计方面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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