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买了房子、办了房产证,还用房子抵押贷过款,可15年后,房产证被废除了。这是大连市民张先生的购房遭遇。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开发商涉嫌一房二卖,该如何追责?
房产证能被撤销,只说明一件事:你手上的“红本”在系统底账里早就被别人占了坑,只是当年没人发现。
张先生的故事,就是把这口深埋十五年的“坑”挖了出来,顺带把开发商、银行、登记机关一起拉进了漩涡。
开发商在2005年就把地下一层整层押给建设银行,换来五千万流动资金。
一年后,他们在售楼处笑得像刚领完年终奖,把这层已经抵押的1524平方米又卖给张风君,收了674万现金。
更魔幻的是,2007年房管部门居然给办了证,银行也高高兴兴放了300万按揭,三方像排练好的一样,把一出“重复抵押+一房二卖”的默剧演得天衣无缝。
直到2022年,原始抵押权人要实现债权,法院一纸执行裁定把地下一层拍卖过户,登记中心才突然“发现”当年的登记是错的,于是启动“更正登记”把张风君的证作废。
张风君一夜之间从“有产者”变“租地佬”,洗浴中心继续营业,只是房东换了人。
法律上,这被称作“先押后售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属于典型的无权处分。
《民法典》第406条是这么规定的:抵押期间转让抵押物,必须通知抵押权人并取得同意,否则转让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
换句话说,2007年的那次过户,从根上就不该发生。
但证确实发了,贷款也确实放了,十五年里没人吭声。
这里面的漏洞,要么是登记机关没查档,要么是开发商递交了“变装”材料,要么银行放款流程和抵押查询系统各唱各的调。
无论哪一种,都属于“官方背书”的系统性失灵。
开发商的算盘打得响:先押给A银行套现,再卖给B客户回款,一石二鸟,只要房价一直涨,连环套就永远不会被拉断。
他们赌的就是时间差和信息差。
结果2014年资金链断裂,原始抵押爆雷,游戏穿帮。
张先生现在手里只剩地上一层232平方米,地下1524平方米蒸发。
他能做的,一是打行政官司告登记机关“错误登记+不予赔偿”,二是打民事官司告开发商“欺诈销售+无权处分”。
行政庭会审查当年登记材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民事庭则会追问开发商是否故意隐瞒抵押事实。
行政赔偿的难度在于,登记机关大概率会引用“自我纠错”免责条款,把责任推回开发商;而民事索赔的胜负关键,在于张风君能否证明自己属于“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三大要件——不知情、合理对价、已登记——他至少满足后两项,但“不知情”需要证据,比如当年开发商出具的“无抵押声明”或销售广告里“零瑕疵”的承诺。
如果开发商在销售现场确实没披露抵押信息,张风君可以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8条,要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外加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
粗略一算,本金加利息已接近千万,再叠加惩罚性赔偿,总金额可能突破两千万。
对开发商而言,最坏的局面是刑事立案。
“一房二卖”若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能触发合同诈骗罪。
某地之前就判过类似案例:开发商将已抵押商铺重复出售,非法吸金三千余万,最终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法人十年有期徒刑。
银行也不是白莲花。
当年放出300万抵押贷款的工行,如果贷前没查到建行在先抵押,同样存在审查失职,理论上要承担过错责任。
但实践中,银行往往以“登记簿具有公信力”为由脱责,把锅甩给登记机关。
事情走到今天,最尴尬的是登记机关。
他们既想纠正历史错误,又怕打开潘多拉盒子——大连同批次商铺还有几十户,如果都仿效张风君要求赔偿,财政压力巨大。
所以他们的策略是“只纠错、不赔钱”,把矛盾推回民事领域。
最后,对于普通买房人,这事最大的警示只有两句话:签约前先拉一份最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花上几十块钱,或许能避免未来几百万的损失;再看到开发商鼓吹“售后返租”“高回报商铺”等等,先想想为什么这么好的事会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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