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要旨

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定义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时,赔偿权利人请求由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案情简介

某某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掉头时,因疏于观察,与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某某受伤和车辆损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某某无责任。案涉机动车登记车主为某某,事故发生时,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某某受伤住院治疗,后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某某诉至法院,请求作为驾驶人的某某和作为车主的某某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人民币14万余元(币种下同)。

三、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某某明知案涉机动车存在故障,在车辆送修期间,仍驾驶该车辆行驶到道路上掉头,导致事故发生并致某某损伤,某某作为实际侵权人,对事故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某某作为案涉车辆所有人,系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导致受害人无法获得交强险限额内的赔付利益,也属有过错,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应与某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受害人损失未超出交强险限额,一审法院判决共同赔偿的做法正确。某某上诉主张区分责任比例的观点缺乏依据,不予采纳。

四、判决结果

某某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8日作出(2023)某某民初某某号民事判决:一、某某、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某某各项损失14万余元;二、驳回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某某提起上诉。某某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0日作出(2023)某某民终某某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件分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作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和本所高级合伙人,凭借13年的丰富执业经验,特别提示本案突显了未投保交强险的法律风险。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投保交强险不仅是法定义务,更是保护受害人权益的关键屏障。本案中,投保义务人某某未履行义务,侵权人某某的疏忽驾驶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法院依据司法解释判决两者共同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俞强律师认为,这有助于警示机动车所有人及时投保,避免类似纠纷。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提示:此类案件的复杂性在于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责任界分。投保义务人即使非直接侵权方,也需承担责任,这源于其法定义务的缺位。建议车主务必依法投保,否则面临全额在责任限额内赔偿的风险,可能远超保费成本。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法律问题因案情细节、证据链条和地方性规范而异,读者在处理类似纠纷时,应寻求专业法律意见,避免误判法律责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可针对您的个人情况提供定制化咨询。

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