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市委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2025年第二次会议召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总结分析当前大理市污染防治工作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情况,研究部署下一阶段重点工作。

会上,集中观看《2024年云南省长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警示片》;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云南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10件事”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州生态环境局大理分局通报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会议指出

大理作为云南的重要生态屏障,肩负重要生态保护责任。推进污染防治、抓好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也是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向往的必然要求。市级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其重要性,以高度责任感使命感,全力以赴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会议强调

要聚焦重点任务,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加快推进洱海流域农村庭院排水户整改。同时,狠抓督察问题反馈整改,加快整改进度、提高整改质量、强化跟踪问效,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整改任务。

会议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健全工作责任制,明确分工,确保工作落实。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调、联合执法与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强化宣传引导,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参与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攻坚克难,全力以赴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按时高质量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为推动大理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副市长赵腾鹏出席会议并讲话。“一区一委”分管领导,市级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参加会议。

记者:张益秋 马驿 实习生杨晓鸥

编辑:韩玉婷

值周:杨丹妮 张辉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生态保护缓冲区保护管理

第四十五条生态保护缓冲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除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房屋确需修缮加固或者危房拆除重建的,应当经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批准,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原有居民以外的其他居民迁至生态保护缓冲区外的城镇规划区集中安置。因生态环境保护需要迁出居民,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妥善安置的原则,依法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