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办一宗故意杀人案,该案案卷数量虽不多,但却有数量巨大的言辞证据,包含了嫌疑人供述各十份,二十余名证人的证言,言词证据几乎占案卷总量的一半以上。
在进行案卷摘录的时候,我发现公安对许多实施细节的发问非常细致,如嫌疑人在案发前后的行程情况、证人与嫌疑人之间的家庭关系等等,均作了详细的记载。这当然给我的证据摘录增加了不少工作量,也让我产生了疑惑:为什么办案民警要把这些明显与核心案情无关的内容也写进去?
在与同行的交流过程中,我逐渐解开了这个迷惑:言词证据不仅仅是公诉机关和辩护人争辩“是罪非罪”的素材,更是侦查机关调查犯罪事实、锁定犯罪嫌疑人的工具。
对于检察官、律师而言,接手刑事案件时,往往已经有了相对明确的犯罪指控对象与指控事实,就像是一名枪手举起枪对准目标,而大家无非是基于枪手的姿势、持枪的角度、枪手的经验、枪支的精准度、射击的距离、可见度和风速等因素,来判断能不能击中目标,但对于侦查机关而言,调查刑事案件就像是枪手在丛林中寻找目标,因此信息获取的密度和广度,必然远高于前者。
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 公安机关所制作的笔录必然带有另外一重职责:成为缩小排查范围,并且最大限度查明案件事实的工具,笔录必然将会带有许多公安机关在调查案件时所收取到的信息,而这些信息未必完全都有助于指证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
我们为什么要摘卷?我们要通过摘卷实现什么目的?这个问题我在文章《》中有所讨论,但在这里,我发掘出来摘卷的新的意义:将体量庞大的公诉证据卷提纯,剔出那些与是否构成犯罪无关的因素以及与量刑无关的干扰信息,以辅助司法机关更准确的对案件进行罪名的定性以及刑期的定量,最终实现辩护目的。
2025年6月25日,写于领取某案46卷、10000页案卷的晚上。
[完]
叶东杭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刑事部副主任,高校法学院证据法学课程校外导师。从业期间,叶东杭律师主攻信息网络犯罪、经济犯罪、税务犯罪辩护,每年经办大量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信息网络犯罪、税务犯罪辩护经验,曾在经办的多个案件中取得不起诉(无罪)、无强制措施释放(无罪)、缓刑、胜诉、二审改判胜诉等成果及侦查阶段取保候审、不批捕取保候审的阶段性成果。为更好地实现刑事辩护专业化,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刑事辩护服务,自2023年1月1日起,叶东杭律师只承接、承办刑事犯罪辩护业务、企业刑事合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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