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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人事及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徐某主导与福建两家灵活用工平台签订业务外包协议

**医院管理(徐州)有限公司因违法税收管理被罚款了。

案件详情显示,为优化人力资源结构、降低运营成本,分管人事及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徐某主导与福建两家灵活用工平台签订业务外包协议,约定由上述两家灵工平台代发公司相关人员劳务费,对方收取6.5%的服务费,公司接受了两家灵工平台虚开的发票被税务局稽查了。

处罚事由为,2022年12月14日至2023年1月13日你单位涉嫌接受福建**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涉案发票金额809801.54元,税额48588.11元,价税合计858389.65元;2023年5月30日至2023年6月6日你单位涉嫌接受福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涉案发票金额449319.19元,税额26959.16元,价税合计476278.35元。

以上合计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5份,涉案发票金额1259120.73元,税额75547.27元,价税合计1334668元。以上发票与虚开证明单上信息一致。

经过检查核实,你单位收到上述公司开具的以上发票后进行以下账务处理:(1)2022年12月31日记字第14号凭证借方计入管理费用-企业管理服务529474.46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已认证进项税31768.48元,贷方计入银行存款-淮海农商行徐州市彭园支行561242.94元,并于当月认证抵扣;(2)2023年1月31日记字第9号凭证借方计入管理费用-企业管理服务280327.08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已认证进项税16819.63元,贷方计入银行存款-淮海农商行徐州市彭园支行297146.71元,并于当月认证抵扣;(3)2023年5月30日记字第14号凭证借方计入应付账款-福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400301.25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已认证进项税22658.57元,贷方计入银行存款-淮海农商行徐州市彭园支行400301.25元,贷方计入管理费用-企业管理服务22658.57元,并于当月认证抵扣;(4)2023年6月30日记字第1号凭证借方计入管理费用-企业管理服务71676.51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已认证进项税4300.59元,贷方计入银行存款-淮海农商行徐州市彭园支行75977.10元,并于当月认证抵扣。上述15张发票涉及的金额均已计入当年的管理费用,结转至本年损益,并在当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你单位提供说明反映:(1)你单位你单位自成立以来,专注于徐州质子重离子医院的建设与运营,始终聚焦医院项目建设,未开展其他业务,因项目尚处投资期,公司持续处于亏损状态。2022年因新股东加入,徐某被委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人事及财务工作。为优化人力资源结构、降低运营成本,徐某主导与福建**信息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业务外包协议,约定由上述两公司代发你单位相关人员劳务费,对方收取6.5%的服务费,所有资金往来均通过对公账户进行,后因你单位发现合规问题决定不再与其合作(特别说明:上述业务外包协议的签订未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准,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对协议具体内容及决策过程均不知情,系徐某个人在职权范围的工作安排,独立决策行为,与公司集团决策无关)。

(2)徐某的情况说明陈述:徐某本人在2022年11月任**医院管理(徐州)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针对公司存在人力资源优化问题进行整改和开源节流,经张某木介绍认识了人力中介公司经理刘某敬,与刘永某敬通过微信沟通达成业务外包服务协议,由刘某敬负责公司人力外包服务业务,根据公......(官方未披露完整)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 <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账证征收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对该单位补缴的增值税75547.27元处以0.5倍的罚款37773.64元,对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5288.31元处以0.5倍的罚款2644.16元;对该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229252.44元处0.5倍的罚款即114626.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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