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山区促进软件信息与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支持政策(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及国家“以数字化引领产业变革”的战略部署,立足软件信息与科技服务业技术密集、创新驱动、生态协同的核心特点,紧扣房山区产业升级与集群发展需求,特制定《房山区促进软件信息与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支持政策(征求意见稿)》(简称“专项支持政策”),作为“房七条”的补充条款。现对该专项支持政策进行公开征集意见,听取公众意见。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本次公示期限30天,2025年8月20日至2025年9月18日。
公开征集意见期间,如对本专项支持政策有意见或建议,可按下述联系方式反馈,感谢您对此项工作的大力支持。
1.电子邮箱:JXJzongheke123@163.com
2.通信地址:北京市房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3.电话:010-81312706
4.登录房山区人民政府网(http://www.bjfsh.gov.cn)在“政务公开”板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板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北京市房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8月20日
附件:
1.《房山区促进软件信息与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支持政策(征求意见稿)》.doc
2.关于《房山区促进软件信息与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支持政策(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附件1
《房山区促进软件信息与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支持政策(征求意见稿)》
——关于《房山区促进高精尖产业发展扶持措施(试行)》(房七条)专项补充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及国家“以数字化引领产业变革”的战略部署,响应《北京市加快建设信息软件产业创新发展高地行动方案》、《北京市支持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提升房山区软件信息、科技服务业规模升级、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专项支持政策。
第二条 立足软件信息与科技服务业技术密集、创新驱动、生态协同的核心特点,紧扣房山区产业升级与集群发展需求,大力支持前沿核心技术、高水平创新研发体系构建、产业数字化全链条深度融合等方向,通过政策引导,强化产业要素精准配置与创新系统培育,着力打造技术自主化、业态高端化、生态协同化的产业体系,提升区域产业核心竞争力与数字经济发展能级。
第二章 适用对象与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报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登记注册、税务登记、统计登记在房山区的企业。
2、企业信用良好,近三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质量责任事故、行政处罚记录及失信行为。
3、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或者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第三章 扶持奖励措施
第四条 规模突破奖励
为激励企业做大做强,提升产业发展能级,按行业分类给予阶梯式规模突破奖励。同一企业采取晋档补差的形式进行支持。
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奖励。为培育行业龙头企业,推动产业高端化发展,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关键规模的企业,给予阶梯式奖励。首次突破5亿元,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突破10亿元,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突破30亿元,给予200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突破60亿元,给予4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60亿元基础上,年度营业收入每增加10亿元,追加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亿元。
科技服务业企业奖励。为加快培育科技服务领域骨干企业,推动产业规模化发展,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关键节点的企业,给予阶梯式一次性奖励,以鼓励企业拓展业务规模,提升服务能力。首次突破1亿元,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突破3亿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鼓励软件信息与科技服务业企业能力提升
1、鼓励区内软件信息企业技术升级。支持企业利用自身数据基础,构建行业数据资产池,布局垂直大模型等技术领域。对单个新产品开发成本达2亿元(不含人工成本)的企业,按照该部分开发成本3%给予资金支持,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支持研究基础提升。支持规模以上科技服务业企业扩大科研投资,围绕房山区四大功能产业等领域,布局研发服务链,促进研究和试验服务规模化发展。对建设公共科研实验室、购置科研仪器设备、搭建小试中试生产线等科研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上年度实际投资额在500-1000万元的,给予15万元资金支持;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
3、支持平台建设。支持软件信息及科技服务业企业向平台化和综合性服务机构发展,打造面向全国、行业领先的服务品牌。鼓励企业围绕行业应用平台、概念验证平台等提供市场化、专业化服务。对牵头或参与国家级、市级重大平台建设的企业,每个项目分档给予200万、1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四章附则
第六条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确保公平合理。
第七条对登记注册、税务登记、统计登记均在房山区的企业,扶持资金分两期兑现,企业申报审核通过后3个月内兑现扶持资金50%,申报审核通过后12个月内兑现扶持资金剩余50%。
本措施作为《房山区促进高精尖产业发展扶持措施(试行)》的补充条款,随其同步实施与终止。试行期间如遇国家、北京市和房山区政策变动,将做相应调整。本措施由房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按年度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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