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嘉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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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郑小梅 通讯员 薛一凡
本报讯 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八大流域禁渔的相关规定,自今年3月1日起,京杭大运河干流浙江段全年禁渔。记者从王江泾镇获悉,该镇已查获两起非法捕捞案件,其中一起已涉刑。
今年8月13日凌晨,张某某在京杭大运河王江泾镇段的长虹桥、铁店港桥等地,使用飞盘抛网进行捕捞。王江泾镇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后迅速出警,当场抓获当事人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队。长虹桥所在大运河水域为明确划定的禁渔区。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对其违反禁渔区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上述案件不是个例。今年4月8日,彭某某在京杭大运河王江泾镇段使用禁用工具电捕鱼,被王江泾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当场抓获,并因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已被移送至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该案也成为京杭大运河干流浙江段列为禁渔区以来,秀洲完成的首例在京杭大运河禁渔区非法电捕鱼的行刑衔接案件。
禁渔制度的实施是为了保护渔业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京杭大运河作为繁忙的水上运输干线,非法捕捞不仅可能造成生态损害,更易引发船舶安全事故。市民如发现相关违规违法行为,可拨打电话110或12345进行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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