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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相关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现将阿克苏符合上述条件的车辆信息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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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丨阿克苏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编 辑丨宋 玲

审 核丨王 丹

签 发丨刘 双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