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关于养老金制度的讨论中,“视同缴费年限”成为焦点话题。部分观点认为,这一政策安排是导致养老金分配不公的根源,尤其将其与特定群体(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紧密关联,甚至误认为是其“专属福利”。

这种理解存在显著偏差,亟需澄清。视同缴费年限及其衍生的过渡性养老金,绝非分配不公的象征,也非少数群体的特权,而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转轨时期,为维护广大企业退休人员历史贡献权益所设计的普遍性、过渡性安排。理解其来龙去脉,方能看清其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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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视同缴费的起源:制度转轨期的必然补偿

要理解视同缴费,必须回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现行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改革中逐步建立和完善的。

“单位保障”的历史阶段:在1990年代中期(通常以1995年或各地具体建立“统账结合”制度的年份为标志)之前,我国尚未建立起覆盖全民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那个时期,职工的养老责任主要由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退休后,其退休金的发放和管理,完全依赖于原工作单位。单位会从职工在职时的劳动报酬中,预先扣除一部分资金,作为未来的养老储备,这笔资金通常存放于单位的“劳保基金”账户。

制度建立带来的衔接难题:1995年前后,现代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逐步推开。企业需要将之前积累在单位“社保基金”账户中的余额,统一划转给新成立的社保基金

同时,要求职工开始按月缴纳个人养老保险费。然而,这就产生了一个关键问题:对于那些在新制度建立前(1995年前)已参加工作多年的“老人”和“中人”,他们在新制度建立前的漫长工作年限里,虽然个人没有直接向社保账户缴费,但其劳动报酬中已被单位扣除并积累在劳保基金中,这部分积累已随单位划转进入社保大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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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性养老金的诞生:如果仅仅根据新制度建立后几年的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余额来计算这部分老职工的养老金,其结果必然远低于其实际的劳动贡献和单位已扣除的养老积累。

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也违背了公平原则。为了解决这个历史遗留问题,确保制度平稳过渡、保障老职工权益,“视同缴费年限”和“过渡性养老金”的概念应运而生。

“视同缴费年限”,就是将职工在国家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之前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为已经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过渡性养老金”,则是基于这部分视同缴费年限,专门计算并发放的养老金组成部分,其核心目的就是补偿和兑现职工在旧制度下积累的、已被划转进入社保基金的养老权益。

因此,视同缴费年限及其对应的过渡性养老金,本质上是新制度对旧制度下职工已形成养老权益的一种确认和补偿机制,是制度转轨不可或缺的桥梁。它的设立,恰恰是为了维护公平,而非制造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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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覆盖群体:绝非专属,企业退休人员是主体

一个普遍存在的重大误解是,认为视同缴费年限和过渡性养老金主要甚至只惠及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这种看法严重偏离事实。

企业退休人员是最大受益群体: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远早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从1995年左右制度建立之日起,所有在该制度建立前(即1995年或当地实施年份之前)已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在退休时,其此前的符合规定的工龄都会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据此计算发放过渡性养老金。

考虑到我国庞大的企业职工基数以及1995年前已工作人群的数量(涵盖了大量40后、50后、60后乃至部分70后),实际上,绝大多数已退休的企业职工都拥有视同缴费年限,并正在领取或曾经领取过渡性养老金。他们是这一政策安排的最大、最广泛的覆盖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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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的“后来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通常称为“养老金并轨”)直到2014年10月才正式启动。

在此之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无需个人缴费,退休金由财政负担。2014年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开始与企业职工一样缴纳养老保险。

那么,对于在2014年改革前已参加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人”),同样面临改革前工作年限没有个人账户积累的问题。因此,国家参照企业养老保险的经验,也为他们设立了视同缴费年限(对应2014年10月前的符合规定的工龄)和过渡性养老金。

性质相同,时间不同:由此可见,无论是企业退休人员还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和过渡性养老金的性质是完全一致的:都是在新旧制度转换过程中,为解决改革前工作年限的养老权益补偿问题而设立的制度安排。

唯一的区别在于制度建立或改革的时间点不同(企业1995年左右,机关事业2014年)。将视同缴费视为机关事业单位的“特权”,是对政策覆盖范围和历史的严重误读。它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普遍工具,惠及的是在各自制度建立/改革前已工作的所有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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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过渡属性与未来展望:终将退出历史舞台

视同缴费年限和过渡性养老金,从其名称中的“视同”、“过渡性”就清晰表明了其特殊的、阶段性的属性。

解决特定历史问题的权宜之计:设立这两项制度的核心目标,是妥善解决特定历史时期(即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或改革前) 参加工作的职工,其养老权益在新制度下的衔接和补偿问题。它针对的是制度空白期形成的权益缺口。

自然消亡的趋势:随着时间推移,在制度建立/改革之后才参加工作并参保缴费的人群,其整个职业生涯都将处于新制度覆盖之下。他们将完全依靠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积累,按照统一的养老金计算公式(基础养老金 + 个人账户养老金)来核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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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他们而言:

企业职工:在1995年(或当地实施年份)之后才首次参加工作并参保的,没有制度建立前的工龄,自然不涉及视同缴费年限和过渡性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2014年10月之后才首次参加工作并参保的,同样不再拥有视同缴费年限和过渡性养老金。

公平性的真正焦点: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视同缴费和过渡性养老金作为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将自然、平稳地退出历史舞台。真正关乎养老金制度长期公平性的关键,在于制度并轨后(特别是2014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改革后),是否真正实现了规则统一、执行一致:

规则统一: 是否所有参保人员(无论企业、机关事业)都严格按照相同的缴费基数核定规则、缴费比例、养老金计发公式(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来执行?

财政补贴透明化:是否存在制度外的、非缴费型的、由财政额外负担的补充性养老金待遇(即所谓的“第二笔养老金”)?如果存在且仅针对特定群体,这才是需要关注和探讨的潜在公平性问题。确保制度内待遇的公平可比,杜绝制度外的不合理补贴,才是维护养老金分配公平的长远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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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认知,尊重历史,共筑公平未来

视同缴费年限及其伴生的过渡性养老金,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特定历史转型期留下的深刻印记。它并非分配不公的源头,而是制度转轨时为保障广大劳动者(尤其是数量庞大的企业退休人员)历史贡献不被抹杀所设计的补偿机制。

其覆盖范围之广,远超一般认知,是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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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之错误地标签化为“特权”或“不公”,既忽视了数百万企业退休人员正在从中受益的事实,也模糊了对养老金制度公平性进行理性探讨的焦点。随着制度完全成熟,这一过渡性安排终将完成其历史使命。

面向未来,我们更应关注制度并轨后规则的统一性、执行的透明性,确保所有参保者在同一套公平、可持续的制度框架下,依靠实际缴费积累获得应有的养老保障。尊重历史贡献,筑牢制度公平,方能实现老有所养的坚实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