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雅里读书
作者 | 阎天,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
从2017年秋季开始,我每年为本科生讲授3学分的劳动法基础课;加上曾经为法律硕士研究生讲过两轮,总共已经讲了10遍之多。演示稿虽经不断修订,仍然有“包浆”的趋势,职业疲惫也露出苗头。写教材大概是超越这个临界点的好办法。打算把关于劳动法教材的一些片段想法逐步整理出来;至于写作,还是等视力恢复得更好些再说。由春入夏,草成5篇,略作删改,就教方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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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的劳动法教材,需要兼顾劳动法的实践、学术和教学,而以教学为落脚点。
劳动法教材要全面反映劳动法的实践,站稳现实主义立场。这里的实践不仅包括条文和制度,更包括制度的运作情况;“纸面之法”与“行动之法”的差异不仅不应掩盖,还要适度突出。认知真相是困难的,有时为了让学生能够完全理解,可能不得不简化真相;而一旦过分简化就会造成教材与实践脱节,甚至可能让学生误以为实践应该/定会迁就教材。合理的目标是:帮助学生建立对复杂真相的局部理解。总之,在形式主义与现实主义之间,采取更接近现实主义的立场。
劳动法教材要更新劳动法的学术,基本完成劳动法学的中国化。当代中国劳动法研究始自对苏联劳动法学的继受,其中国化进程在1950年代即已开启。改开之初关怀教授主编的司法部教材,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初王全兴教授撰写的新版司法部教材,是中国化进程的两个里程碑。世纪之交劳动法理论尝试的起步,特别是建构“社会法”概念的一系列成果,标志着劳动法学中国化的深入。近年关于将法律教义学运用于劳动法研究的讨论,以及更新从属性教义的动议,是中国化进程的新发展。劳动法教材要反映过去20多年的学术进展。
劳动法教材要切合劳动法教学的需要,培养通才、专才和秀才。教材是写给学生看的,不是写给学界同行看的专著,更不是写给作者自己看的笔记。教材要专心满足学生的需求:一是法学通识的补缺,例如学生很少知道规制部门的组织方式,也不了解规制部门的发声渠道,劳动法教材如能有所介绍,对于学习其他部门法也是有益的;二是劳动法专门知识的呈现,既要实现法考考点和知识体系的全覆盖,又要重点突出,防止体量过度膨胀;三是学术兴趣的启发,宜选取部分专题引导学生深入思考、接触理论,展示法学研究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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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吴博文法官签赠《劳动争议二十讲:裁判规则与疑难释解》,端端正正供在书架上,另购一册用于写写画画。法官系统整理劳动争议裁判要点的著作,对于教学的参考意义不言而喻。2017年秋季第一次讲授劳动法基础课,备课时主要参考海淀法院劳动庭李盛荣、马千里法官合著的《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观点集成》,以及姓名如今已不便言说的最高院某法官著《劳动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释解(第三版)》。这两本书都有点旧了,吴法官的新书生逢其时,正可取而代之。花大半天时间翻了一遍,获得了对于写教材的3点启发:
第一,教材要写真问题。问题从经验中来,而不(仅)从逻辑中来,这是现实主义立场的体现。法律中固然存在看起来逻辑不自洽之处,例如劳动合同法规定自始无效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但是更多的时候,问题和冲突来自法律的运作——事实上,我指导的一位硕士研究生发现,所谓“自始无效但可解除”的逻辑矛盾并没有引发严重的纠纷,反而是“逻辑矛盾为什么没有转化为现实冲突”才构成一个值得研究的真问题。吴法官的书谈了很多法律写得不差或者着墨不多、实践中却争议重重的问题,比如立法没有定义劳动关系,而这已然是审判中最大的热点;又如劳动法适用民法典的许多具体场景,立法一字不提,法院则发展出诸多教义。何海波老师在论述行政诉讼法教材的写作思路时,也有类似的观察,我印象很深。如何揭示、解释和评价纸面之法与行动之法的差异,是劳动法教材的重要课题。
第二,教材要控制知识介绍的规模。教材的3个内容——知识、说理和理论,知识是基础,占的篇幅也最大,说理的篇幅大体和知识成正比。吴法官的大书写了70多万字,知识和说理并重,兼及理论探讨,反映了劳动法规则和实践的积累。我视力有限,如此规模的书已经不便通读,只能查阅。与法官的书相比,教材更需严格限制篇幅,因为学生有通读的需要;劳动法作为选修课,教材阅读负担更不宜太重。我学力尚浅,不敢企望用一本教材同时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还是尽量专注学生,争取轻装前进。为此要突出基础骨干知识,以知识的精简控制说理的规模,多腾出些篇幅给理论。这样就能较好地区分教材、体系书和“专著型教材”等不同文体。适用于法学院选修课的劳动法教材,篇幅似宜控制在20万至30万字。如果篇幅再长,就需要对内容做必读和选读等分级处理。
第三,教材要适当多谈些理论。理论是超越就事论事的系统的说理,它的作用在于拓展研究的广度和深度,把看似不相干的事物联系起来。如果知识是果实,说理是茎叶,理论就是深扎地下又相互纠缠的根脉。与法官相比,学者在知识和说理上难言优势,甚至短板明显:我指导的学生无论年级,只要去大所劳动法团队实习半年,就能讲出不少我不了解的、劳动法实际运作的门道,更不用提法官了。那么为何不把讲台让给法官、甚至对知识掌握同样全面扎实的法考培训师?这些追问恐怕不算杞人忧天。法学教师需要发挥比较优势,才能避免教材和课堂被冷落的处境。我想,教师的长处之一就是理论,他们善于看到实务界容易忽略、讲出来又对实务界有所启发的问题。比如,法官们热议劳动关系从属性的概念,但是为何从属性应当用作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呢?这涉及劳动法最根本的理论问题:为什么要有劳动法?这不是“资强劳弱”或者“劳工神圣”的口号所能搪塞的,而理论研究的空间就此展开。哪怕是基础课的教材,也不妨多谈点理论,启发学生的兴趣,培养学术人才和票友——后者甚至更为重要。
吴法官的书画了好些道道儿,放在案头了。希望它提醒我认真(重新)备课,以及尽早启动(遥遥无期的)教材写作。是好书,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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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写的劳动法教材是与基础课配套使用的,它在学术训练上的目的仅限于启发兴趣。即使拿出比以往教材更多的篇幅来谈理论,也只是点到为止,领到学术门前就算完成任务。
北大的劳动法基础课一般在大三寒假结束,而读博申请的结果最早也要到研二寒假才能落定,许多学生的学术之旅直到那时才正式起步(如果不是更晚的话)。两个寒假相距3年之久,这漫长的“中间期”应当怎样度过?如果过不好,有学术天赋和兴趣的学生就可能“起大早赶晚集”,等到真要起步时反而掉到落后的位置,甚至兴趣本身也会磨灭。
参考许多学人的经验,这个阶段一是要把兴趣转化为志愿,通过实习、交换和参加学术活动等形式开阔眼界,更多了解作为职业的学术,思考人生的各种可能,确定自己愿意“以学术为业”;二是要接受初步的学术训练,主要是读和写。
关于写,我做了3件事:一是开课“职场法治前沿探索”,系统讲解写作方法;二是编书《法意文心:法学写作思维六讲》,与师友一道分享写作心得;三是提升一对一写作指导的强度,每篇文章(可以是毕业论文、竞赛论文或其他)都至少要聊4次(选题、大纲、半成稿、定稿),为此还办了劳动法学术写作工坊和学生论文评议会。这套办法已经比较成熟,今后可能再把学生论文选题会办起来,把写作方法的讲义整理成书,就差不多了。
关于读,我做的还很不够,主要是选编了两个读本——《中国劳动法学基本理论读本》和《美国劳动法学基本理论读本》,大致勾勒了学科脉络,特别是提炼了构成学科根本的、反复回旋的理论问题。至于怎样把读本升级成帮助学生迈过门槛、深入学习并活学活用的指针,大概还得再想一想。
是日小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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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的目的是启发学术兴趣,对应基础课(在北大是“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采取讲授(lecture)形式;读本的目的是提供学术训练,对应进阶课,采取导读(seminar)形式;至于《法意文心》这种分享写作心得的书,目的是在训练的基础上产出学术作品,对应高阶课(在北大是“职场法治前沿探索”),采取工坊(workshop)形式。合在一起,就是包含3种课和书的完整的学术入门训练体系。
以学术训练为目的的阅读,主要是读理论而非制度,对话对象是学界而非实务界。在理论之中,又要优先阅读整个学科的基本理论。这当然不是只能采取读本的形式:除了读原典(自读或者办读书会)以外,还可以读综述性的著作,比如英语世界就有根据国家、学派/方法和价值等介绍劳动法学的书。关于劳动法学的国别介绍,北大社曾出版《比较劳动法学》一书,翻译《比较劳动法律与政策杂志》(Comparative Labour Law & Policy Journal)的专号,每章介绍一个国家。关于学派和方法的介绍,《国际比较劳动法与产业关系杂志》(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bour Law & Industrial Relations)也曾出专号,只是尚未翻译成中文。关于价值(法律目标)的介绍,国内已经开始引用牛津社的《劳动法哲学诸基础》一书(Philosophical Foundations of Labour Law)。至于英语世界劳动法学的原典,近年随着“社会法名著译丛”的展开,有望逐步获得译介。
在原典和综述以外,之所以还需要读本,主要是为了平衡两个相互冲突的目标:一方面,为了防止过分被编者牵着走、乃至误导和局限,读者必须要有主见、读原典;另一方面,为了减少“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成本,以及更有方向地“由表及里、由此及彼”,读者又不得不求助于编者。英语世界比较典型的劳动法学读本是基础书局(Foundation Press)出版的《劳动与雇佣法诸基础》(Foundations of Labor and Employment Law)和《雇佣歧视法诸基础》(Foundations of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Law),这两本书除了谈劳动法基本理论以外,还谈了不少劳动法之下具体领域的中观理论,在体例和选文方面都有许多值得借鉴之处。同一书系有多本已经翻译成中文,如果有师友想要尝试劳动法这两本,我觉得是不错的选择。
我粗略地编过两个读本。《美国劳动法基本理论读本》是按照学派来编,不足一半的篇目已经译成中文发表,大概不会再译下去;《中国劳动法基本理论读本》是按照时代来编,今后打算调整结构、增删篇目,添写导读、评论和提问,大概就可以给北大社交稿了——是的,我受合同约束,我没敢忘记……
中国劳动法理论读本目录(暂定)
前言
一 可能性(1925-1949)
0导读
1政治思想的导航
社会主义。三民主义。国际劳工组织。基督教思想。
2外国法学的移植
劳动法研究。公法研究。社会法研究。
3社会学与劳动立法之争
二 新学科(1949-1992)
0导读
1苏联劳动法学的引入
2劳动法学科的诞生
三 理论化(1992-2016)
0导读
1宏大思潮的影响
市场论。社会论。权利论。
2劳动合同法之争
3从劳动法到社会法
四 再出发(2016至今)
0导读
1新理论资源:跨部门法学
劳动法的公私法之争。劳动宪法和劳动规制。劳动法史和劳动法理。
2新理论资源:法律与社会科学
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法律政治学(政法)。
3理论化的新契机
从属性教义。新科技革命。
后记
5
关于教材和读本的关系,我一直认为是分工的性质:教材启发学术兴趣,读本提供学术训练。今天翻起卡沃(Robert M. Cover)与费斯(Owen M. Fiss)合著的读本《程序的结构》(The Structure of Procedure),发现两位作者在序言中提供了一套耳目一新的看法:教材和读本还可以是竞争的关系。
美国法学院的本科(LL.B.)-职业博士(J.D.)教育主要传授关于规则的技能(两位作者创造了一个新词来描述这种技能:rulesmanship),而教授的手段主要是案例教学。为此,教材多采用案例书(textbook)形式,以案件的判决为主要内容,包括学术作品在内的其他材料居于次要甚至补充地位,所以教材的标题往往是“案例与材料”(cases & materials)。既然学术在教学中并不重要,也就不大需要编写用于传授学术的读本。这大概也能解释读本为何至今数量不多——无他,需求不足而已。
但是到了1960年代,情况发生变化:一是正当程序革命打破了规则的稳定性,今天刚教会的规则可能明天就被修改,那么开课讲授规则就意义不大了——这有些类似我国当下的数字法;二是诊所式法律教育迅速兴起,很大程度上取代了课堂教学的规则传授功能。两方面的因素结合起来,似乎到了把规则从课堂上请出去的时候。恰在此时,法律的跨学科研究蓬勃发展,既拓展了学术领域,又丰富了研究素材,让学术变得更有东西可教。于是两位作者顺理成章地认为,学术应当取代规则,占据课堂中心的地位。当然,这个想法未免过分激进。作为折中,两位作者决定把程序法的课程一分为二:主课仍然以讲规则为主,使用案例教材;新设的副课(side course)则以讲学术为主,使用新编的读本。
卡沃和费斯的想法后来部分成为了现实。继1979年合作出版读本《程序的结构》之后,他们又与莱兹尼克(Judith Resnik)合编案例教材《程序》(Procedure),1988年问世。主副课分开一段后又合二为一,读本也没能取代案例教材的地位,甚至再度被边缘化,但是费斯讲授程序法课程时常将两本书并用。如此我才在毕业生卖书时低价入手了《程序的结构》。那是2011年刚刚读博时的事了。
卡沃早逝,1986年离开时不足43岁。他和阿克曼(Bruce A. Ackerman)是同年生人,如果活到现在,大概也是位个性鲜明、誉满天下的思想大家。写书的时候,卡沃36岁,费斯41岁。我长到了老师们当年的岁数,就要沿着老师们当年开辟的道路走下去。
“我们邀请你重新思考程序。”——卡沃和费斯(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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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王睿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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