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大连庄河花园口医院于2024年2月17日在微信公众号“大连庄河花园口医院”发布文章《内镜医生的绝技:ESD——内镜下粘膜剥离术》,有关于2名患者使用该技术的治疗过程和治疗效果的表述。文章浏览量为2326,点赞数量为11人,转发93次。该篇文章涉及设计费600元。

图源:信用中国(辽宁大连)

其二,庄河正骨骨科医院2025年3月20日在医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篇名为《膝关节置换、髋关节置换,3月份成功案例》的文章中介绍了2例实施人工全膝关节置换手术治疗过程和治疗效果的表述,1例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手术治疗过程和治疗效果的表述,且将1例人工全膝关节置换手术患者照片和1例人工髋关节置换手术患者照片在网上展示。该篇文章涉及设计费800元。

图源:信用中国(辽宁大连)

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这2篇文章的内容在发布前均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大连庄河花园口医院、庄河正骨骨科医院分别被处以罚款1440元、1920元(罚款额为广告设计费用的2.4倍)。处罚时间分别是今年8月14日和8月12日。

医疗机构避免违规

10雷区需警惕

随着“互联网+医疗”的快速发展,医疗广告与医疗健康科普在表现形式上日益接近,部分不法经营者假借“科普”外衣变相发布医疗广告。这些行为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更损害了医疗行业的公信力。

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监管司监督处处长唐可昕此前指出,此类行为的一大特点是“超出了科普宣传的合理范畴,对医疗机构的技术优势、疗效、安全性、价格等方面进行推介,出现了显著的营销属性”。

旨在为医疗广告与健康科普划定清晰边界,进一步细化医疗广告认定原则和标准,8月1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三部门联合发布《医疗广告认定指南》。

《指南》规定,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开展科普宣传时,存在下列6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1.通过宣称其诊疗技术优势、硬件设备优势以及诊疗效果等,对具体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进行推介;

2.明示或者暗示在具体医疗机构就医将获得更好的安全性保障、疗效或者价格优惠等;

3.直接或者间接推介本机构或者其他医疗机构的具体医疗服务

4.以病例或者案例方式,对具体医疗机构或者其医疗服务进行推介;

5.在科普宣传的互联网页面内附加与科普宣传内容有关的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服务项目的跳转入口,或者附加科普宣传对应的医疗服务所必需的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购买链接;

6.存在推介具体医疗机构或者其医疗服务的其他情形。

另外,医疗机构通过各类媒介正常进行信息公开时存在以下4种情形的,同样视为发布医疗广告:

1.对本机构就医环境、医疗器材等硬件设备进行带有主观色彩的推介;

2.通过对本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诊疗技术、诊疗流程、诊疗效果进行主观性评价或者保证性承诺等方式,对本机构进行推介;

3.与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比较;

4.其他以推介本医疗机构为目的发布的信息。

撰文 | 梅斯医学综合整理

编辑 | 木白

版权说明:梅斯医学(MedSci)是国内领先的医学科研与学术服务平台,致力于医疗质量的改进,为临床实践提供智慧、精准的决策支持,让医生与患者受益。欢迎个人转发至朋友圈,谢绝媒体或机构未经授权以任何形式转载至其他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