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解读及应用》第4.1.3条解读中,将厨房理解为明火厨房,是否不够谨慎?没有考虑电气设备过载老化、燃排油烟管道着火的风险。

回答:

(1)在《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解读及应用》第4.1.3条的要点2解读中,认为“本条规定的厨房,主要指有明火的厨房”,该观点没有问题,实际上也一直是这样执行的。最简单的例子就是,大家在超市和商业中心中,可以看到用电的敞开式和明档式厨房,都没有进行防火分隔。在很多地区,认为这类用电的敞开式和明档式厨房属于轻餐饮,不影响商店营业厅定性,可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4.3.15条确定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2)实际上,《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2017第4.3.10条也指出:对于采用电加热无明火的敞开式、明档类厨房,与其他部位之间无需进行防火分隔。

(3)需要说明的是,在某些地方标准中,要求达到一定功率的用电厨房按明火厨房的要求处置,应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