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余姚某城中村改造项目中,一场遭遇的拆迁纠纷持续数年,涉 及评估程序、强制拆除、保险落实、责任追究及司法程序等多个环节 的争议。农民对公平的血汗与渴望在极长的岁月中被消磨殆尽以至于 被无情的程序吸干,折射出个体在系统性结构中的苍白与悲痛。
评估机构选定与操作程序的双争议
2021 年 1 月,征地拆迁尚未启动,政府还未向社会公布征收公 告,当地一家名为天衡的房地产估价公司直接受拆迁部门的指派(裁 决书、一审和二审判决书中写明)到将要被征收的村民家中进行评估。 但根据材料显示,此时该公司尚未通过公开程序选定,也未与余姚市 房屋征收补偿中心签订委托合同。孙先生对此提出质疑:征拆尚未启 动,征收公告尚未发布,该地块哪来的拆迁部门?未确定评估机构却 先行开展评估,程序是否合法?若后续未被选中,作为以市场盈利为 目的的机构评估公司,会甘心吗?会做这种亏本买卖吗?除非有未 卜先 知的能力,并且后期招标时一定能中选。但是就算是这样“玄幻 ”的 情况发生,中选签订合约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最终还是要入 户进行重新评估的,这样才合乎法律法规规定。
2021 年 6 月 24 日,余姚市人民政府发布一份编号为 2021-013 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评估机 构公开选取公告,最终仅有上述估价公司参与并中选,6 月 30 日完 成确认公示,8 月 10 日签订委托合同。合同明确要求该公司指派 3 名专职评估人员开展工作,但孙先生收到的三次评估报告中,均仅有 2 人签字,且签字人员与 2021 年 1 月入户评估人员并非同一批,其中 一份评估报告中一名诸姓签字人员,当时电话询问评估一事,其回答 居然表示:根本不知道有评估这回事。
更值得关注的是评估报告的时间节点的不合规之嫌疑。
2022 年 4 月 24 日及 2023 年 11 月出具的两份评估报告,均将评 估时间标注为 2021 年 6 月 24 日——此时该公司尚未被正式选定,委 托合同也未签订。
2024 年 1 月,宁波市房地产业协会评估专业委员会出具技术鉴 定意见称,因房屋及附属物大部分已被拆除,现场评估无客观依据, 无法开展评估。但该估价公司仍出具了评估结果,孙先生对此提出疑 问:在上级协会无法评估的情况下,该公司的评估依据是什么?
此外,评估机构选定后未再入户评估,最终公示的评估结果仍基 于 2021 年 1 月的入户内容。 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的裁决书及一、二审 法院判决书均载明,拆迁部门曾指派该公司人员先期评估,后该公司 被选定,孙先生质疑此过程存在内定嫌疑。
突如其来的强拆风波
2022 年 4 月 15 日凌晨 5 时许,孙先生房屋被强制拆除,现场
监控视频及照片显示拆除过程,孙某某也被拆迁人员带走,造成身 体伤害,而后接受手术治疗。2022 年 11 月 30 日,一审法院判 决确认该强拆行为违法。
2024 年 1 月 3 日,孙先生向当地街道邮寄强拆赔偿申请,3 月 4 日收到街道出具的不予赔偿决定书。3 月 27 日,孙先生向余姚市人 民法院邮寄赔偿诉讼材料,但超过法定立案时间未获立案。经多次沟 通及向检察院、中级法院反映后,法院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在孙先 生坚决不同意的情况下,以诉前调名义立案,6 月 13 日中止,期间 未实际开展调解工作。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位谭姓法官于 2024.4.11 审理孙先生的 征收补偿决定案子时曾指出:”你的房屋已被强拆,应起诉赔偿而非补 偿决定,避免浪费司法资源。” 但是孙先生指出,他已向一审法院提 起赔偿诉讼,但不给立案, 自己也没办法。但余姚法院的立案拖延, 导致一审和二审审查时未发现赔偿案件立案记录,孙先生的赔偿诉求 至今未进入实质处理阶段。
失地保险落实的梗阻
2021 年 6 月项目启动拆迁后,孙先生夫妻俩的主要经济来源: 房屋出租收入中断,孙先生申请为妻子办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却未能落实。
根据《浙人社发〔2022〕2 号》文件,此前未参保的被征地农民 参保截止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15 日。征拆工作正式开始后,孙先生 多次向村委会、街道及社保中心反映,却遭遇推诿:村委会指向街 道,街道称需上级部门安排,社保中心则表示需街道提供指标。
材料显示,当地 2004 年相关办法规定,村人均耕地小于 0.2 亩、 户籍在册且年满 16 周岁者可参保,费用由村、市政府分别补贴 7000 元、6000 元,个人承担其余部分。孙先生称,因当时家庭经济困难 未参保,当时跟自己一样未参保的人也很多,村领导曾告知日后可补 办,但 2021 年拆迁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显示本次参保人数为 0。
孙先生认为,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相关通知,拆迁应保 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但其房租收入消失后,失地保险 未落实,基本生活面临困难。
责任追究与当局回应的争议
强拆事件后,孙先生向余姚市人民政府、纪委监委、人大,宁波 市纪委,浙江省委巡视组、省纪委及中央巡视组等多部门反映,要求 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责任,但其反馈过程中从未正面回应其中的问 题与争议。
2023 年 12 月,孙先生通过浙江省“ 民呼我为 ”平台申请追责, 余姚市当局回复称已转纪委处理,但告知对象姓名与孙先生不符,且 纪委否认存在回复中提及的经办人。2024 年 1 月,孙先生向宁波市 纪委邮寄材料,余姚市纪委提出“ 口头谈话 ”处理,孙先生未接受, 后得知部分参与强拆人员已获升迁,2024 年 3 月向浙江省委第二巡 视组反映后,回复来自被举报单位的下属部门,理由是“不属于巡视 范围 ”,孙先生质疑回复主体资格及内容关联性,且认为实名举报隐 私被泄露。
2025 年 3 月,余姚市纪委回复称,相关街道及部门负责人已对 下属人员进行谈话提醒,但孙先生认为其追责对象为党政一把手,此 处理与诉求不符。2025 年 6 月向中央巡视组反映后,材料仍由当地 街道回复,街道签发人称“非自身职权,胡乱回复 ”
孙先生认为回复内容与诉求无关,同时再次透露了实名举报人的信息, 有违国家关于实名举报的相关规定。
司法与行政裁决内容自相矛盾导致判决不公
孙先生认为,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参与强拆,有该局提供的“执 行完毕 ”结案意见、现场视频及孙先生陈述为证,但一、二审法院未 支持该主张。
关于评估机构合法性,孙先生指出自然资源与规划局裁决书及一、 二审判决书内容存在矛盾。一审判决称“2021 年 1 月、5 月,相关工作 人员对涉案房屋进行现场勘查记录,由勘查人员和当事人对勘查记录内 容进行签字确认 ”。恰恰说明,其前后说法的矛盾。在征地拆迁还未开 始,评估公司在拆迁部门的指派下已开展评估工作,此时,任何协议的 都没有,评估出来的数据还能公平公正吗?且征拆未开始,哪来的拆 迁部门? 自然资源与规划局、一二审法院明明已查明事实,知道这里 面的违法行为,后面却当没看到,默认此操作是正确的,符合法律规定 的,支持了这一说法。
二审中,孙先生上诉提出“根据天衡公司一审庭审陈述以及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2021 年 1 月、5 月份,参与房屋丈量的两名工作人员均系天衡公司的员工,并非金土地公司的员工”。而 余姚资规局辩称此时未选定估价机构,系拆迁部门指派人员勘查,“前期指派人员和公开选取的 估价机构重合是偶然现象 ”然而在大量即成的事实面前,内部操控实则已经一览无余,相关责任 方以偶然事件搪塞这个过程显然是想掩盖先选定后评估的隐形事实。
在赔偿诉讼立案问题上,孙先生 2024 年 3 月 27 日邮寄材料后,法院超期未立案,经向检察 院、中级法院反映后才立诉前调,却未实际调解。材料显示,此拖延导致高院审查二审补偿决定 案件时,未发现赔偿案件立案记录。
孙先生的遭遇折射出拆迁过程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而百姓面对行政和司法单位的不公,他 们的权益如何能得到保障呢,他们的出路又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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