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京都律师事务所三十周年庆典会议暨《行业变革与法治建设的双向奔赴》论坛在北京隆重举行。

本文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在论坛上的主题演讲,整理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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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崇义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

祝贺的话,下午专门来说,我就说一句感受,这个会场太震撼了,有人说现在是律师的冬天,有人最近在报纸上写文章,说是法治的冬天,我进来以后完全是春天。感觉京都所事业欣欣向荣,给我留下了非常深的印象。

材料上给我的题目是司法现代化和律师繁荣发展,这个题目确实大了,实事求是讲,最近我也讲这个题目,讲司法现代化和刑诉法的修改,今天我把这个题目说小一点,针对当前刑事辩护制度出现的情况,我拟了一个题目叫遵循司法规律,放开眼界,向前看,坚定信念,奋力推进刑事辩护事业向前发展。

现代化的问题也要讲,但是今天这个场合展不开,我想最终要解决一个问题,有人在报纸上发表了文章,说刑事辩护的冬天来了,充满着悲观失望。也很巧,上个礼拜我接到一个人的电话,原来是一个检察官转到律师行业。他对我说:老师,来了三个月,后悔了,律师这一职业不行,还不如检察院,你跟检察长关系不错,是不是说一下,我再回去。我说你为什么要回去?他说一挣不到钱,二,律师行业现在从春天到的冬天了。去年开了一个会议,有的律师提了“三不办”,一个是涉黑案件不办;第二,职务犯罪案件不办;第三,二审不开庭不办。

当前律师刑事辩护这种悲观的论调,不愿干的论调,和我们国家司法现代化的发展是非常不相称的。当然京都例外,我感觉一进来是春天的感觉,不是冬天。为什么会产生这些反复?从整个人类历史发展来讲,各个国家的发展都是不平衡的,都是曲折的,不要遇到一些小小的曲折,遇到一个案件,轰出了法庭,戴上手铐把你抬出法庭,这个事业就完了,不愿意干了,丧失信心了。

所以,我想现在讲司法现代化,特别是京都律师事务所三十周年,我们要认真总结中国的发展过程,究竟什么是发展的道路,什么是基本规律?要遵循基本规律,放开眼界,向前看,坚定信念,奋力推进。今天的一些情况并不是事情发展的本质,所以,我想刑事辩护,特别是律师行业的产生、发展,尤其是刑事辩护的基本规律,我想结合当前时代的发展,我讲以下几点。

第一,首先要正确理解什么叫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我把内涵总结叫四个坚持,一个是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第二,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第三,要坚持吸收五千多年来中华司法文明的成果,文明的成果我总结为两个字叫“慎刑”的思想;第四,要坚持改革开放,要吸收全人类的司法文明成果,来推进我国事业的发展。什么叫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现代化,我把它总结为四个坚持。

进入司法现代化以后,讲司法现代化不是不遵守规律,有三大规律各位律师要认真的思考,刑诉法面临着修改,也要遵循这些规律。第一个规律是诉讼职能演变发展的规律。大家都知道就我国而言,最早是司法与行政不分,第二个阶段是起诉权、审判权从法院分离,产业革命以后,又变成控辩审三大诉讼职能并存,法官中立、控辩平等,司法三大职权发展的规律任何人也不能逆转,辩护职能作为诉讼职能之一的一种独立职能,谁也不能把它砍掉,9点钟开庭,8点47分到了,庭开完了,你回去吧,这种做法都是违背诉讼规律的。规律告诫控辩冲突也好,审辩冲突也好,但是诉讼的职能只能发展,不能倒退,不能减弱,不能缺位。这个基本规律希望各位律师都要认真思考是发展还是倒退,是继续干,还是回去?这是一个规律,我想大家要认真的思考。

第二个规律,诉讼的模式和方法演变的历史规律。人类历史上的诉讼模式和方法是三大模式,三个阶段,最早是叫压制性诉讼,你不说,我打你,打断你退,叫做刑事辩护的诉讼方法。以后诉讼的模式又演变成权利型诉讼,司法机关的职权,被告人的权利,当事人的权利,律师人的权利,我国现在的刑诉法基本上就属于权利型诉讼。50年前美国产生的辩诉(交易),和近20、30年来,包括我国近五年来,新型诉讼模式叫刑事协商诉讼,控辩双方来协商,没有律师不行,当然这个改革,认罪认罚制度确定以后,关于刑事协商模式,和解的模式,这次刑诉法作为一个重要的内容,要把它规定下来。诉讼模式和方法发展,从压制性诉讼到权利性诉讼,再到刑事协商诉讼这个基本规律,离开律师行不行?离开辩护制度行不行?

大家要从这个规律上来看律师行业今后的发展和繁荣。

第三个司法规律,我想从我国的刑诉法、律师法的产生和修改所蕴含的规律,我总结为六个字,总书记对这个问题的指示叫做发展的定力,定力就是规律,如何理解这个定力,我认为从我国刑诉法的产生到三次大修,从律师条例到律师法律产生,和最近要修改,我把它总结为科学、民主、文明的规律,是不可抗拒的。这个科学、民主和文明的规律,辩护职能的加强是首当其冲。

大家回忆一下,1979年我国刑诉法的修改,当时彭真同志主持,我清楚的记得他说这次刑诉法的制订总结成八个字,叫做拨乱反正,有法可依,今后不能随便再抓人了。彭真同志用毛笔亲自拟定了逮捕条件,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法,有逮捕必要的才能逮捕,这几句话我们一直沿用到今天,1996年刑诉法修改保留了,2012年保留了,2018年刑诉法保留了,现在还在执行。1979年刑诉法以后,到1996年的修改,我们把无罪特定的内涵写到了刑诉法。虽然争议得非常强烈,包括主持会议的人讲共产党是讲实事求是的,既不讲无罪推定,又不讲有罪推定,我们主张实事求是。经过反复的争论,最后产生了刑诉法的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裁决,不得确定任何一个公民有罪。还怕这一条落实不了,在审判的章节162条第4讲又增加了疑罪从无,案件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达不到这个标准,控告罪名不能成立。最后“无罪推定”四个字没有写到刑诉法上,但是它的基本内涵1996年提出了。

2012年的尊重和保障人权进法典,在劳动大厦讨论和争论一个多礼拜,一派主张上,一派主张不上,大家知道以阶级斗争的时候不讲人权。最后还是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法典。

2018年,我们把认罪认罚和从宽制度写进法典,回忆这个过程,基本规律是往前发展的,是一个科学、民主、文明的规律,任何情况下,司法工作特别是刑事诉讼不能一家说了算,不能一个人说了算,特别是律师辩护的参加,反映出一个国家的民主、文明发展水平。刑诉法是这样一个规律,我国律师法也是这样,律师法的产生总结有四点,第一,律师刑事辩护的定位和定性,有重大的改变。第二,介入诉讼的时间不断在提前。第三,律师的人数从200来人现在发展到将近80万人,权利保障也不断在增加。总书记讲定力,就是科学、民主、文明发展的规律是不可抗拒的,律师的事业是要发展的,特别是在司法现代化,中华民族的第二个一百年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刑事辩护也好,律师制度也好,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重要的主题。所以,我想大家要遵守规律,放开眼界来开展刑事辩护工作。只能发展,不能削弱,并且像京都所这样繁荣发展的局面,我想将来会带动全国各个律师事务所把律师事业向前推进。

从什么是现代化的四大内涵,三大规律,来看律师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我想就这次刑诉法的修改,大家都在讨论刑事辩护也是一个修改的重点。有九个问题,看是发展了,还是后退了?虽然还没有形成方案,现在已经开始启动,人们在讨论。一个是关于轻罪时代的立法,轻罪的治理,犯罪生态,刑事犯罪结果的变化要产生刑事协商制度,刑事协商制度和程序要进法典,谁来协商?跟谁协商?没有被害人,没有当事人,没有律师,行不行?轻罪治理的立法,关于刑事协商制度进法典已经是势在必行的,而且是不可回避的大量内容,律师不是没事干了。

第二,关于法律帮助制度的完善,18年刑诉法认罪认罚制度进法典以后,当事人认罪了,认罪了以后,我们的当事人法律知识缺乏,没有一个人帮助他一下,认罪以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使用的程序是什么,所以当时把英国的法律帮助制度引进到法典当中来了,实行的是不好的,要求看守所和公检法要设立律师帮助的场所,要通知律师,凡是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律师都要到场。结果形成了什么?从最高检到基层检察院没有落实,不仅不落实,还拍着桌子训当事人,你有钱没有地方花了,都认罪了,还找律师干嘛?但我们规定要经过协商以后,还要有量刑建议。协商以后产生量刑建议,律师要参加,律师要签字,做得怎么样?有一天晚上一个律师深夜跟我打电话,说请教你一个问题,检察院通知明天8点半到检察院去,他说十有八九是去签字,他说没有参与,没有到场,没有协商,我说要是这样,那你就可以不去。律师帮助制度不是说就在量刑建议上,律师签一个字就行了,结果这个制度一直到现在还没有认真把它落实下来,所以这次刑诉法的修改,关于法律帮助制度的设置,人员的设置,场所的设置,程序的设置,我认为刑诉法要进一步把它规定下来。

第三,法律援助制度的范围要可大,具体内容我就不讲了。

第四,有效辩护和无效辩护这两个制度要不要进法典?

第五,关于庭审实质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要进法典,不仅要进基本原则,并且庭审实质化,关于律师的质证权,参与法庭调查权、辩论权,要做出明确的规定。

第六,关于职务犯罪的律师参与问题,我认为监察职能,特别是调查权的定性定位要进法典。既然宪法也说了,二十届三中全会也讲了,监委会、公安局、检察院、人民法院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分工负责的原则,为什么不受刑诉法的限制?监察法规定的留置3-6个月不行,又延长三个月,这次延长了八个月,八个月不行,再延长一次,共16个月,律师不参与,检察机关不介入,行不行?关于调查权的定位和定性,职务犯罪案件,律师的参与问题,刑诉法要规定,将来会成为一个重点的业务。要改变当前这种做法,难度很大,但是大家想一想我们究竟应该怎么做?长期以来大家都有感觉,早些时候我们是以侦查为中心,以后过渡到以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为中心,当前要警惕以纪监为中心,职务犯罪110种案件我们要听纪委的,听纪委的,那要法院和检察院干什么?所以这次这个问题和监察法的衔接问题,监察权的定性和定位问题,我认为要进法典。

第七,刑事辩护权全覆盖要采取措施,要坚决解决。

第八,调查权、会见权和阅卷权的完善问题。

第九,刑事诉讼的程序性制裁,应该这么做,可以这么做,不这么做怎么办?我列举了八九点,马上刑诉法的修改,律师业务,律师的权利是要加强的,而不是要削弱的。

以上我讲的这些基本的司法规律和刑诉法将来的修改,律师事业在司法现代化这样一个背景下是要繁荣发展,不是冬天,是春天。要像京都律师事务所这样,敢于斗争,敢于坚持,勇于发展。

我讲这个题目,关于司法现代化下律师的繁荣和发展,主要是解决刑辩律师悲观的论调,要增强信心,放开眼界,遵守司法规律,推进事业的发展。

最后,我用总书记去年3月份说的一句话,作为我报告的结束,“要发扬斗争精神,守正创新,奋力推进政法工作的现代化”。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