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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台湾当局与日本签订所谓的《日华和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给予了强烈的谴责。

1952年5月5日,周恩来代表中国政府发表《关于美国宣布非法的单独对日和约生效的声明》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不承认美国宣布“生效”的旧金山“对日和约”,坚决反对日台所订“和约”,宣布《日华和约》是非法的、无效的,表明台湾当局放弃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要求,亦不能代表中国政府和人民对这一问题的立场。

1971年10月的联合国大会第二十六届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台湾当局成为联合国中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1972年2月尼克松访华之后,中日邦交正常化被提上了议事日程,日本再次面临着如何向中国赔偿的问题。

1972年9月29日,中日两国政府在北京发表了《中日联合声明》,实现了中日邦交正常化。

在《联合声明》第五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

下面有必要考察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对日索赔的基本态度。

1、中日建交前中方关于赔偿的立场

1950年5月起,新中国外交部就对日和约问题召开了多次讨论会,其中5月19日下午召开的第四次会议议题就是关于经济与赔偿归还问题。还在《旧金山和约》讨议之中,1951年8月15日,周恩来以外交部长名义发表了《关于英美对日和约草案及旧金山会议的声明》,其中专列一条“第五,关于赔偿问题”。

声明指出:

美国所说的日本缺乏赔偿能力和履行其他义务能力,是美国窃取着日本的赔偿并损害日本经济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愿意看到日本能够健全地发展和平经济,并恢复和发展中日两国间的正常贸易关系,使日本人民的生活不再受战争的威胁和损害而得到真正改善的可能。同时,那些曾被日本占领、遭受损害甚大而自己又很难恢复的国家应该保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旧金山和会和《日华和约》签订后,北京政府声明中国保留要求日本赔款的权利。

1953年7月,朝鲜停战协定签订,远东局势趋于缓和,中苏开始调整对日政策。1953年8月8日,苏联领导人马林科夫在最高苏维埃会议上表示苏联政府准备与日本政府恢复外交关系。

9月28日,周恩来在接见日本拥护和平委员会主席大山郁夫时讲道:

“中国是愿意恢复与世界各国,特别是与日本的正常关系的。”

1954年10月11日,周恩来会见日本国会议员访华团和学术文化访华团时再次强调:

“我们和日本也同样可以根据这五项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来承担彼此义务”,还说:“日本人民投吉田先生的票,我们就承认吉田先生代表日本…日本人民投谁的票,谁得的票多,谁组织政府,我们就承认谁。”

言外之意,即是承认吉田内阁可以代表日本人民,吉田内阁也不再是中国的敌人、日本人民的敌人。这表明中国政府的对日政策已开始出现调整,改变了以往将日本政府视为同美国政府一样为反动派的态度,希望中日两国政府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指导下恢复邦交关系。

1954年10月12日,中苏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对日本关系的联合宣言》(以下简称《中苏关于对日本关系的联合宣言》),声明:“两国政府表示愿意采取步骤,使它们自己同日本的关系正常化。”

这是中国政府首次公开提出愿意主动采取措施恢复与日本正常关系,标志中国政府的对日政策开始发生重要变化。

1954年12月,一贯主张“自主外交”的民主党总裁鸠山一郎内阁成立,12月11日,外相重光葵发表声明,表示日本愿意在彼此可以接受的条件下,恢复同苏联和中国的正常关系。一直密切关注日本政局的中国政府,针对鸠山组阁以及在对华政策上的表态,外交部立即做出评估并于17日向中央提出了《鸠山组阁与日本政局》的报告,认为“鸠山政府想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建立外交关系的意图仍在动摇中”,为“加重鸠山政府的压力”,建议中央政府“似应考虑表示愿意与日本政府就中日关系采取措施”。

12月21日,周恩来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二届一次会议上指出:“我国是愿意同日本建立正常关系的,如果日本政府也能抱有同样的愿望,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中国政府将准备采取步骤,来使中国同日本的关系正常化。”

1955年3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对日政策和对日活动的方针和计划》,这被认为是新中国成立后对日政策中最全面的、经过政治局讨论通过的正式文件。

它全面阐释了中共对日工作的基本原则,确立了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到中日复交前中共对日工作的框架。

1955年11月15日,周恩来接见日本前首相片山哲为团长的日本拥护宪法国民联合会访华团,在谈到日本对中国的战争赔偿问题时说:

“提出战争赔偿的要求是中国人民的权利。不能设想中日战争状态还没有结束,中日邦交还没有恢复,不提出要求;不能设想在亚洲所遭受战争灾害的菲律宾都提出了赔偿,而中国人民不要求。不过,事情的发展会有变化的。不能设想中国人民现在同情日本人民的困难,到了那个时候,对于已经恢复邦交、和平友好的日本人民的新的困难,中国人民却不加考虑。中国人民有句古话叫投桃报李,我们不仅报李,应该有更好的礼物送回。”

这段话非常明确地指出了中国为什么要提出赔偿要求,又暗示了中国为什么会考虑不要求赔偿。

此后,对日本人士就赔偿问题的询问,中国领导人一方面始终坚持中国人民拥有要求日本赔偿的权利,一方面又表示中国政府可以在该问题上让步,同时,又认为不能过早地公之于众,这就是20世纪50年代中期到中日邦交正常化前中国政府关于赔偿问题的基本方针政策。

此种策略是基于现实政治的考量,就日本国内政治而言,日本反华亲台派称:

“共产党中国没有要求日本赔款的权利,日本没有赔款的义务。”

中国政府当然不宜提前宣布免除日本的战争赔偿。就国际因素而言,亚洲各国在旧金山和会后开始与日本就赔偿问题展开谈判,中国作为亚洲大国如在此时宣布免除日本赔偿,将会对这些国家产生不利影响。

1957年日本共同社曾报道日本访华团获得中国政府对有关问题的意见时写道:

“目前中国考虑到对中国人民和正向日本要求赔偿的亚洲国家的影响,不能放弃要求赔偿。”

以下一系列中国领导人的发言,都反映了上述基本方针比如,1955年8月17日,周恩来在接见以横田实为团长的日本新闻界、广播界访华代表团时说:

“外交部发言人声明中提到了中国人民在日本军国主义侵华战争中遭受巨大的损失。关于这点,日本政府从未作过交代。相反地,从日本当局的许多言论看来,倒好像中国欠了日本许多东西,应做甚么交代似的。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提出这点,说明中国人民有权要求赔偿,应该引起日本政府注意。”

1964年2月21日,中日友好协会秘书长赵安博会见《朝日新闻》记者说,对中日邦交正常化的前景非常乐观,并说中国不想靠赔偿建设社会主义。6月18日,陈毅副总理会见东京广播报道局长桥本博时指出“中国人民有权要求赔偿”,同时又说“当两国邦交恢复时,包括赔偿在内的其他问题是容易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的”。

1965年5月31日,赵安博会见日本议员宇都宫德马时说中国不想靠别国的赔偿进行建设;像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德国那样让战败国支付巨额战争赔偿对和平是有害的;让没有战争责任的一代支付赔偿是不合理的。

这暗示了北京政府准备放弃日本的战争赔款。随后,宇都宫德马将此透露给了日本记者,日本《读卖新闻》发表了此消息。对此,6月2日,廖承志会见宇都宫德马,特别予以更正,说“中国没有说不要赔偿,也没有说要赔偿,我们不想用日本的赔偿搞社会主义建设;但不能说因为没有要求赔偿权利的蒋介石放弃了赔偿,中国就没有要求赔偿的权利了”。

2、放弃赔偿的谈判经过

20世纪70年代初,国际局势发生很大变化,1971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席位得以恢复,1972年2月美国总统尼克松访华并发表《上海联合公报》,中美关系出现转机,中日关系也日渐明朗起来。

1972年7月,田中角荣取代佐藤荣作组阁。7月7日,田中在出任首相后的第一次内阁会议上就表示,在动荡的世界形势下,应该加速实现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邦交正常化,强有力地开展和平外交。对此,中国迅速做出反应。7月9日,周恩来总理在欢迎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的宴会上,表示欢迎田中角荣首相在就职演说中所表明的努力实现日中邦交正常化的积极态度。从此,中日两国政府开始迈开了中日复交的步伐。随之,战争赔偿问题又摆在了中日两国政府的面前。

1972年7月25日,日本公明党中央执行委员长竹入义胜来到北京,就赔偿问题,他向周恩来总理转达说这是田中首相非常担心并请竹人向中方确认的事项。

据竹入的会谈记录记载,在7月27日竹入与周的第一次会谈上,周恩来就讲到可以放弃赔偿,可以在联合声明中写进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的请求权。这是中方首次正式向日方表示免除日本战争赔偿。

当天,周恩来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报告同竹入的会谈情况。经过讨论,会议通过《中日联合声明要点(草案)》。次日,将《中日联合声明要点(草案)》送毛泽东主席审阅。

又据当年亲历邦交正常化谈判的中方翻译周斌先生的回忆,周对竹人的回答非常简洁:“赔偿问题已经解决,日方只要向中方说一声谢谢就可以了。”

同时,周总理也没有忘记敲定一句:

“中方绝不是因为所谓的‘日台条约'(《日华和约》)中已经提及放弃赔偿,才不要求赔偿的。中方从来不承认‘日台条约’。”

在7月29日竹入与周的第三次会谈上,周恩来向竹入提出中方原始方案。根据竹入记录,其中第七条为:“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的请求权。”

会谈中,周恩来就复交的有关问题归纳了八条,其中的核心内容是日本要充分理解中国提出的恢复中日邦交三原则。竹入如实地记录并整理出周的谈话记录,此为“竹入笔记”。竹入8月3日回日本,4日向田中转达了中方对中日复交的态度,并将“竹入笔记”交给了田中首相和大平外相。

中国领导人主动表明放弃战争赔偿,推动了田中访华的决心,为中日邦交正常化开启了绿灯。

1972年9月25日,日本首相田中角荣偕同大平正芳外相二阶堂进官房长官等来到北京,同中国开展复交谈判。关于赔偿问题,中方事先就表明放弃赔偿要求,但是,却依然成为中日外交谈判的争论点之一。

在触及赔偿问题时,日本外务省条约局长高岛益郎竟然说,在《中日联合声明》中不必再提赔偿问题,因为它从法律上讲已经解决了,《日华和约》中已经宣布放弃要求赔偿的权利。日本方面主张赔偿问题在《日华和约》签订阶段已经解决,“不能承认一个国家的两次放弃索赔”,表明了连对中方的放弃索赔权也“不予接受不予理会”的态度。这立即引起了中方谈判代表的愤怒。

第二天,周恩来在同田中首相和大平外相举行第二次首脑会谈上,针对高岛提出《中日联合声明》中不必再提战争赔偿问题,因《日华和约》已宣布放弃要求赔偿的权利的说法,给予了严厉的批驳。

周严肃地指出:

“因为蒋介石已经放弃了赔偿,中国就没有必要放弃了,听到外务省的这个想法,我很吃惊。”“蒋介石是在逃到台湾以后,而且是在《旧金山和约》之后才放弃对日索赔。”“遭受战争损失的主要是在大陆上。”“我们考虑为了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赔偿。”

明确强调了中国是日本侵华战争的受害者,完全有权要求日本赔偿:由于中国人民深受赔偿之苦,所以也不愿日本人民尝此苦头,为了中日两国人民友好,中国放弃赔偿的要求。

周恩来向田中和大平表示:

“我们非常欣赏田中首相和大平外相所说的这样一句话:恢复日中邦交应从政治上解决,而不要从法律条文上去解决。从政治上解决,比较容易解决问题,而且可以照顾双方:如果只从条文上去解释,有时很难说通,甚至发生对立。”

日方的这一主张激怒了中方,周恩来在首脑会谈上讲到这是“对我们的侮辱”。他说,“毛主席主张不要日本人民负担赔款,我向日本朋友传达,而你们的条约局长高岛先生反过来不领情,说蒋介石已说过不要赔款,这个话是对我们的侮辱,我们绝对不能接受。我们经过五十年革命,蒋介石早已被中国人民所推翻。高岛先生的说法不符合你们两位的精神。”

高岛益郎的发言挑起了中日双方在赔偿问题上的正面交锋。对此,田中首相回应道:“非常高兴听到您关于放弃赔偿的发言,对此表示感谢。对中方这种超越恩仇的态度,我不胜铭感。”

对中方的立场,日本政府首脑给予了口头上的积极评价,从政治上表示了接受。

3、日本人的狡黠与无耻

高岛的发言不仅仅代表着一名日本外务省官员对赔偿问题的法律解读,而是反映了日本政府长期以来借助《日华和约》逃避对中国战争赔偿,并在谈判中进行纠缠的一种策略。

高岛益郎事后曾清楚地说明了日方的谈判策略:

“同中国谈判的时候,日方手里没有什么牌。如果依据条约理论较量,日本是可以对付一阵子的。中方的意图,我们太清楚了。只有依据条约理论与中国较量,才能打开突破口。除此之外日本就没有办法坚持自己的意见。”

高岛所谓的“条约理论”实质上就是将赔偿问题与台湾问题挂钩的立场,这很容易使人想起1952年日本与台湾当局谈判的那一幕,日本使用“大陆牌”逼迫台湾当局放弃战争赔偿要求,日本在缔结日华和约谈判之际,以赔偿事项是关乎大陆的问题为由,主张台湾方面没有索赔权。

接着,中日谈判双方继续就赔偿问题在联合声明中的文字表述问题展开讨论。

中方在联合声明中写:

“中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的请求权”,但日方提出异议,说在《日华和约》中中华民国政府已代表中国放弃了要求日本赔偿的权利,所以“在法律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能再次放弃已经被放弃的权利”。

后来在9月27日晚上第三次外长会谈上,姬鹏飞外长阐述了中方的提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大平表示“能够同意”,认为是“中方的好意”。中方把放弃要求战争赔款的“权利”改为放弃战争赔款的“要求”,最后删除“要求权”的“权”字。

根据已公布的外交档案,《中日联合声明》第五条在中日双方谈判时至少曾经有过三个版本。

在1972年9月26日日方提交中方的《中日联合声明》大纲的版本中,曾刻意对中方有关放弃赔偿问题的范围作过修改,但未获中方同意。

中方原案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两国人民的友谊,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权。”

日方修改案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日中两国人民的友好,不对日本国进行与两国间战争相关的任何赔偿要求。”

意在添加“与两国间战争相关的任何”来限制赔偿要求的范围。

结果,在9月29日两国政府签署的《中日联合声明》第五条中,对于日本赔偿问题这样写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日方条约局长提议的“不再需要在日中联合声明中再次记载”、放弃“任何赔偿要求”的方案没有通过,但是,日方要求的赔偿要求权的“权”字被删去,成了只是放弃赔偿要求了。

日方以此来确保与《日华和约》在法律上的整合性。而针对“权”字去除后,有学者指出,这反而使中方保留了“法律上的要求权”,留下了这样的疑问:或者是“要求赔偿的权利尚未放弃”这种议论仍然成立,或者是如日方所主张的那样,中国放弃赔偿要求是否具有法律意义。

日方拒绝明确记载中方放弃赔偿要求权,另一方面,在本国方案的第七条赔偿条款中加括号写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日中两国国民的友好,对日本国宣布,不要求与两国间战争相关的任何赔偿)”。

关于这一点,在《关于日中联合声明日方草案的对中方说明》的文本中这样写道:

“关于赔偿问题的第七项,因为本来不应该属于由我方提议的性质的事项,所以括在括号内。其内容与中方的《中日联合声明草案大纲》第七项在主旨上没有变化,但是作了若干表述上的修改。
另一方面,与第一项的战争状态结束的问题完全一样,日本不能同意在联合声明中使用会清楚表明日本与台湾间缔结的和平条约从当初开始就是无效的这样的表述。”

这里有两个问题浮现出来,一是日本政府虽然认为这是“已经解决”的“本不应该属于我方提议的性质的事项”,但还是对中方原来方案做了“若干表述上的修改”,添加中国放弃“任何的”赔偿要求的字眼,来向中方“确认”已经“完全放弃”有关战争赔偿要求权。

在此基础上,不是放弃战争赔偿要求权,而是以“宣告不进行赔偿要求”的形式,意在回避承认中方存在战争赔偿要求权。这里可以看到日方自相矛盾之处。要求“已经没有对日战争赔偿要求权”的中国,宣布放弃赔偿要求权,并且要宣布“不进行任何的赔偿要求”,这与缔结《日华和约》时对台湾当局“放弃所有的赔偿”的要求非常相似。

这让人再次感到,其实对于日本来说,中国对日战争赔偿要求是极具重要分量的事项。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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