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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处分【2025】123号

纪律处分决定书

当事人: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自律规则,协会向**资产送达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5)85号)。**资产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基本事实

经查,**资产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为他人挂靠注册资格提供便利。2024年7月至8月,**资产为20名员工举办“应知应会考核”,经查,该20名人员实际未在**资产任职,也未与**资产建立劳动关系,并在**资产申请或者完成了基金从业资格注册。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四条、《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存在《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

二是无独立办公场地、专职员工不足5人。根据**资产书面情况说明,**资产目前无独立办公场地,除甘*及杨*负责日常事务外,无其他在职员工。相关情形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三是未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资产在向投资者募集时,仅执行风险测评及风险揭示程序,未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审查合格投资者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以上行为有**资产书面情况说明、募集环节资料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二、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撤销**资产管理人登记。

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被撤销后,相关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基金”“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活动,不得新增投资者和基金规模,不得新增投资。如相关当事人有在管私募基金产品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协会自律规则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及时清算私募基金财产或者依法将私募基金管理职责转移给其他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撤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对未清算的私募基金的受托管理职责和依法承担的相关责任,不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被撤销而免除,不得通过注销市场主体登记、变更注册地等方式逃避相关责任。基金财产处置完毕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办理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或者注销市场主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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