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是本次庭审原计划的最后一天,但由于庭审进程仍显缓慢,明天将加开一天,后续将继续安排庭审。

今天温惠继续质证。

证明宁远喜收入的相关书证

温惠认为部分工资单无高管签字,不真实;叶华能可以随意调整员工关系,证明其为实控人,因为收入中有额外发放的奖金,称单独发放奖金符合叶华能风格。

邹某红证言

温惠的意见是基本不真实,其中几个比较关键的意见是:

“所有报批单都需要先由温惠审批”的说法不实,财务制度从未要求总经理审批,930万元报批单就仅由其填单但没有其签名。

宝丽华公章、法人章由其保管至2021年,但所有的盖章都要由叶华能审批,其无审批权。

930万元付款报批单上信息填写清楚,其没有任何隐瞒行为,指控无依据。

未签合同的说法不属实,是李艳隐藏了合同。

李某艳证言

宁远喜对 李某艳 证言质证的时候,温惠曾忍不住抽泣。

质证前,她也再次强调: 李某艳 证言的重要性大得多!

随后,她首先彻底否定了 李某艳 证言的真实性,但是她给出的理由却令人始料未及: 李某艳 是东宫人,而宁远喜和她是西宫人——因为立场对立,证言全都是对两人的虚假指证。

旁听者几乎面面相觑:难以置信这样的戏言会出现在法庭上,而被告人却严肃的作为给自己辩解的理由。

温惠的这段质证中,关键的信息有:

其称2月1日宁远喜打电话问她:叶华能有无交代过这笔930万元的付款? 是宁远喜向其提供了付款资料。

其只填写了付款单的内容并未签名,且在2月1日当日把单据给了 李某艳 。

一定是叶华能直接安排付的款, 李某艳 关于受其安排付款的陈述不实。而根据 李某艳 的经验和常理,也根本不会仅凭一张无人签名的报批单付款。

当时不可能没有合同和发票,其没有不提供合同、发票的动机,是被 李某艳 隐藏。

其不清楚930万元费用性质,只是根据叶华能要求填写报批单。

温惠曾签批的付款单

其签名也需要叶华能批准,不能证明其有审批权。

财务部聊天记录

聊天内容不连贯,且仅截取对其不利的内容,相关事项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才需向其汇报。

930万元付款报批单原件

系其于2016年2月1日填写,可以看到左下角是叶华能签名痕迹,签名最有可能被李某艳擦掉。

其他证据温惠表示由辩护人质证。

随后,是温惠的第一辩护人先发表质证意见,也是几日来法庭内观点最有力的一个 多小时。

据说每当这位辩护人质证时,旁听法庭内的同行也都精神抖擞,甚至不时响起叫好声——以法律人自己的标准评价,他今天的质证依然精彩。

其综合本案融资过程的书证以及各相关证人证言称:

本案公诉人、证人以及温惠均未搞明白本案的基础事实,本案中江西银行和宝丽华之间并无信贷关系,宝丽华所获取的资金来自于广发证券资管而非江西银行,宝丽华与广发证券资管、广发证券存在三方协议,而与江西银行不存在借款合同。

本案根本不存在信贷关系,而是一种“类信贷”!

所以,本案根本不应该存在从江西银行贷款的说法,因此宝丽华事实上也就不可能向江西银行支付利息——所以也就不存在宝丽华向江西银行支付财务顾问费的事实基础。

但该宗指控以及相关证人的说法却完全建立在向江西银行支付财务顾问费这个错误的基础上。

所以,该宗指控基础事实错误,证明证人全都在作伪证!

这位辩护人试图釜底抽薪!

不过,每当这个法庭内有哪位法律人想要占据上风的时候,另一位辩护人的良言总会在脑海中回响:

法律人的贫穷不懂商业世界之精彩。

另一位辩护人的这句话,完全可以用来解构这位辩护人的核心质证意见。

正如宁远喜本人至今仍引以为豪的那样,本案中宝丽华向江西银行融到的3.1亿元资金,是在宝丽华本身无直接融资能力、其他员工无专业能力的无奈、紧迫背景下,他利用自己的广泛人脉资源和专业金融知识,携手江西银行、红塔资管、广发证券资管、广发证券四家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历时数月辛苦,成功搭建资金“通道”,最终为宝丽华引来了3.1亿元宝贵的活水。

多年之后,站在被告人席上的宁远喜对这一创新融资模式依旧不吝赞美,也不容任何人贬低其难度和创新性。

一群学历、水平绝不亚于宁远喜的商业精英们,通盘考虑银行、信托、资管、证券等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展业范围,充分利用各种法律工具,成功的在逼仄的监管缝隙中往来游走。

这就是商业世界精彩之写照!

当贫穷而谨小慎微的法律人还在呢喃着“合同具有相对性”时,各大金融机构的经理人们早已在饭局中觥筹交错,他们逢山开路、遇水架桥,总能让资本到达任何想去的地方——而那些出身名校的红圈法律人,也不过是为这一条条资金管道查漏补缺的水管工而已。

在本案这个创新“类信贷”业务结构中, 红塔资管、广发证券资管、广发证券三大机构相互嵌套、紧密勾连,精准架起一座定向资金管道,管道的两端分别是江西银行和宝利华公司——闸门一开,3.1亿元资金就从江西银行哗啦啦流入了宝丽华。

虽然不能手牵着手在同一片法律条文的树林中漫步,但我的身体却流淌着你的热血,你也时刻感受着我的心跳——两情若是久长时,又岂在朝朝暮暮?

怎么能说没有关系呢?

这笔创新“类信贷”业务发生几年后的2018年,《资管新规》出台了,明确了这类所谓创新金融业务的性质,就包括本案中的“通道”类业务。

《资管新规》规定:

“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于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

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金融业“穿透式”监管出现,并由此逐渐成为此类金融纠纷司法审理的重要理念。

而一年后的2019年,《九民纪要》出台,其中规定:

“注意处理好民商事审判与行政监管的关系,通过穿透式审判思维,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探求真实法律关系。

在事务管理信托纠纷案件中,对信托公司开展和参与的多层嵌套、通道业务、回购承诺等融资活动,要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效力,并在此基础上依法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虽然法不溯及既往,但也不妨碍通过彼时金融监管政策和裁判理念的走向来探究江西银行和宝丽华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

所以,“类信贷”一方面当然可以像这位辩护人所主张的那样理解为“非信贷”,但若“穿透式”理解,其实更接近于一种特殊的“准信贷”——这一理解,从财务部聊天记录中的文件名称以及相关报批单的付款内容上,也能得到印证。

因此,与其说本案指控、证言中的相关内容是基础事实错误上的错误表达,倒不如说只是日常工作中的一种不规范表述——说一千道一万,钱确实从江西银行而来,也最终向江西银行而去。

在其他证据质证过程中,这位辩护人也屡有洞见,但即便这些意见全都站得住,本宗指控最核心的争议还是一个大大的问号:

这笔以“财务顾问费”付到宁远喜隐名实控的宝献公司的930万元巨款,到底是不是发给宁远喜个人的奖励?

是吗?

实控人否认,而宁远喜也没有指出任何能够直接证明的证据。

本案庭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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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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