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代收“第三方”钱款?

办新卡兼职打电话?

这种“帮忙”请求你是否遇到过?

这样的“兼职”机会你会不会尝试 ?

等等,先别行动!

这种看似举手之劳

或有利可图的行为

可能是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输血供粮”、大开方便之门

轻则违法、重则犯罪

案例回顾1

近日,仙桃市公安局接获线索,称有涉案诈骗资金流入辖区居民李某的银行账户。经警方深入调查,李某经营一家早餐店,此前一名“顾客”在店内订餐后添加了李某好友,而后该“顾客”再次订餐时,以“银行卡支付限额”为由,提出一个“看似合理”的请求:让李某代为收取其“朋友”转来的钱款,扣除早餐费用后,再将剩余款项转回。出于信任和便利,李某同意了该请求。然而,李某代收的款项实为不法分子的涉案诈骗资金,其行为客观上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了帮助。

目前,李某已被警方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同时,警方对其进行了面对面的反诈知识宣讲,详细讲解了此类新型诈骗手法,提醒其务必提高警惕,切勿随意代他人收取不明来源 的 “第三方”付款。

李某因主观上反诈意识不强

替诈骗犯收取钱款

沦为诈骗分子的洗钱“工具人”

案例回顾2

8月14日,仙桃公安精准研判、快速出击,成功抓获一名为诈骗团伙提供通讯支持的犯罪嫌疑人罗某。

经查,8月初,罗某在某网络平台上被不法分子以“轻松兼职”为诱饵盯上。对方声称,只需办理新手机卡拨打指定“催收电话”,便可轻松获利。罗某按照对方指示办理了专用手机卡,并多次拨打所谓“催收电话“,诱导接到电话的群众主动联系诈骗分子,从中非法获利约700元, 而受害者却因此被骗8000元。

目前,罗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扩线中。

上述案例中

罗某利用自己的手机卡

为犯罪分子拨打电话“引流”

客观上成为了诈骗分子的帮凶

触犯了刑法

涉“两卡”违法可能承担的严重后果

信用惩戒

人民银行将相关信息移送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违法违规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将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

限制业务

5年内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也就是说,相关单位和个人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通过购物网站快捷支付,不能注册支付宝账户,不能使用支付宝、微信收发红包、和扫码付款。

严管账户

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不得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

涉“两卡”犯罪可能面临的法律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具有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仙桃警方提醒广大群众, 务必提高防范意识!切勿轻信他人所谓“银行卡限额”、“帮忙代收第三方转款”、“兼职催收”等说辞,随意代收来历不明的资金或“代为拨打”用途不详的电话,导致自身财产损失甚至承担法律责任。

务必妥善保管好个人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等重要证件和物品,坚决做到不出租、出借、出售,切勿因贪图小利而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 “帮凶”。如发现有人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等违法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来源:平安仙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