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公安局 关于加强空飘物管控的通告

为了维护首都及我市行政区域公共安全、空域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重大活动顺利举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本市行政区域内空飘物管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对象

本通告所称“空飘物”指脱离地面约束、升入空中并可能随风飘移的物体,主要包括:氢气球、孔明灯、风筝等。

二、管控要求

(一)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空飘物。

(二)禁止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5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低空漂浮物。

(三)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放飞孔明灯。

(四)禁止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五)其他国家及本市规定的特定区域、特定时段。

三、法律责任

(一)对违法违规者,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非法制造、储存氢气的,公安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30条对行为人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众义务与监督

(一)任何单位、个人须严格遵守本通告。

(二)发现违规放飞空飘物的,请立即拨打110举报。

特别提示,请自觉遵守《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本市部分行政区域内禁止放飞、升放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的通告》《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上合组织峰会和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纪念活动期间天津地区“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管理工作的通告》,在重大活动期间,不得在北京市、天津市相关区域放飞空飘物。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严格遵守,共同维护我市空域安全和社会秩序。

特此通告。

廊坊市公安局

2025年8月22日

廊坊市公安局 关于加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 飞行活动管控的通告

为维护首都及我市行政区域公共安全、空域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重大活动顺利举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本市行政区域内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管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对象

本通告所称“低慢小”航空器,指飞行高度低、速度慢、反射面积小的航空器具,主要包括:无人机、轻型飞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伞、飞艇、航空模型、穿越机等

二、管控区域与时段

(一)管控区域

1.党政机关、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敏感区域;

2.机场净空区(含大兴机场廊坊区域)及交通枢纽周边;

3.大型活动场所、商圈、学校、医院、公园等人员密集区;

4.水电气设施、通信基站等关键基础设施周边;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飞区。

(二)管控时段

1.国家及本市重大庆典、会议、活动期间;

2.公安机关发布临时管控通告规定的区域和时段。

三、飞行审批要求

1.除微型无人机在适飞空域且低于真高120米以下的常规飞行外,在本市进行“低慢小”航空器飞行,须提前报批。

2.审批途径:

-治安管理范畴:向廊坊市公安局巡警特警支队警务无人机大队及属地公安(分)局、派出所申请报备;

-空域管制范畴:向空军和民航空中管制部门申请批准;

-鼓励通过民航局UTMISS系统或UOM平台线上申报。

3.申报材料:飞行计划(目的、时间、范围、高度)、操作员资质、航空器信息、安全承诺书、保险凭证等,须提前7个工作日提交。

四、法律责任

1.违规飞行的,公安机关将依法采取反制处置(强制迫降/截控/击落)并暂扣设备。

2.对违法违规者,依法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公众义务与监督

1.任何单位、个人须严格遵守本通告。

2.发现违规飞行,请立即拨打110举报。

3.涉及“低慢小”航空器人员请配合公安机关实名登记管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严格遵守,共同维护我市空域安全和社会秩序。

特此通告。

廊坊市公安局

2025年8月11日

来源:廊坊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