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一条 “老人 29 年前花 200 元买的老农保现在只能退 200 元” 的新闻受到了很多人的关注,引发了网友的热烈讨论。
事情是这样的,1996 年,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的粟培老人去镇政府民政办领结婚证时,被要求交 200 元买一份社会养老保险。
在当时,200 元对普通家庭来说不是一笔小钱,可能是一个家庭好几个月的生活费。粟培老人为了顺利拿到结婚证,就交了这笔钱,拿到了《长宁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缴款收据》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手册上还特意写着 “本手册是计发保险待遇的依据”,上面盖着长宁县民政局的公章。
一晃 29 年过去了,现在已经到了老年的粟培老人,满心希望能领到当年承诺的 “养老金”,可现实却给了他沉重一击。他联系长宁县民政局时,工作人员明确说这个 “养老保险” 没法兑现,只能退当初交的 200 元本金。
粟培老人不接受这个方案,长宁县梅洞镇便民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也表示,因为时间太久,当时没有养老系统,查询后也 “没有存档记录”,现在只能退当年的 200 元。
这则新闻一出来,很快在网上引起了网友们的热烈讨论。
有网友生气地说:“当年 200 元能买到的东西和现在完全不一样,这就像存了 29 年的定期存款,却一分利息都没有,对老人太不公平。”
还有网友质疑:“收钱的时候要求必须交,现在却不能兑现承诺,说一句没办法就想把事情打发了,没这样的道理。”
也有网友拿其他地区的情况比较:“同样是宜宾,宜宾县在 2014 年就把‘老农保’清退了,连本带息一起退,为啥长宁县就只能退本金?”
很多网友的评论,都流露出对老人遭遇的同情和对相关单位处理方式的不满。
从这件事中,引发了我对征信制度的思考。现在个人征信从客观的角度来看,反映出制度建立初期存在很多漏洞,以及历史遗留问题的复杂。
上世纪 90 年代初,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才刚开始,地方政府推出的各种基金或保险试点,在档案管理、制度衔接等方面存在不足。在这件事里,不能简单地把责任推给某一方。
制度建立初期不完善,导致档案管理不规范,这是当时历史背景下的客观情况。但从遵守约定的角度来说,既然老人当年按要求交了保费,相关单位就应该履行承诺。相关单位没能兑现养老的承诺,在一定程度上没有遵守约定。
而是否应该把单位纳入征信这个问题,需要仔细考虑。征信系统的建立是为了记录个人或单位的信用情况,以此规范市场秩序和社会信用环境。
从这起事件来看,相关单位在处理老农保遗留问题上,确实存在工作没做好、没能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情况,这让民众对政府部门的信任度打了折扣。
如果把单位纳入征信,能给其他单位提个醒,让它们更重视历史遗留问题,积极妥善地处理类似事件,避免再发生这样不公平的情况,从长远来看,有助于提高政府部门整体的公信力和服务质量。
但另一方面,纳入征信也要考虑实际操作的难度。怎么确定单位在这类历史遗留问题中的责任大小,怎么保证纳入征信的程序合法、公正,这些都需要深入研究。
另外,只靠纳入征信可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还需要从制度上进行完善,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机制等。
比如,当地在处理“老农保”问题时,能否结合当时与现在的物价,给出一个合理的退款金额。
毕竟,如果只是退款200元,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热门跟贴